
朋友推荐稳赚的理财产品,投资后产生资金亏损该如何处理?王强(化名)经朋友张利(化名)推荐多次购买投资理财项目,后理财项目出现问题本金未退还。王强将张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要求张利返还委托投资款44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确认王强与张利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张利赔偿王强损失30.8万元。
原告王强诉称,其与张利系朋友关系。因张利多次提到其有投资理财的好项目,出于信任,于2018年至2020年期间,陆续分多笔向张利转账100万元委托张利理财,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张利也从未向王强告知具体的理财项目信息、资金去处等。张利自2018年起每月支付所谓理财收益,于2018年退还本金50万。自2021年5月,张利称理财项目出现问题,此后未再支付收益,本金50万至今未退还。王强认为,张利虚构理财项目且未尽到受托人义务,导致王强本金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张利辩称,双方系共同理财,风险共担,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在共同理财过程中,其无重大过失或故意,未收取王强报酬,收到王强的钱全部投入了项目,其同样是受害者,也赔了很多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强系通过张利推荐得知投资项目及收益情况,从双方微信沟通记录来看,双方对于王强支付款项的用途系委托张利进行投资理财均有清晰认知,双方成立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张利通过微信向王强承诺了固定的投资收益,并陆续支付了部分投资收益、偿还投资本金,即向王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固定收益金额。双方之间委托理财关系仅就固定收益金额进行约定,该约定系核心条款,委托理财关系应属无效。王强陆续向张利转款100万元,后张利返还投资本金50万元及收益,双方均认可扣除已返还本金及投资收益后金额为44万元。双方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虽无效,应按照双方过错情况,对王强投资损失在各自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双方微信记录中,张利仅告知王强投资的固定收益比例,并多次以取得收益为由询问王强是否还有钱投资,未向王强告知投资理财项目的风险,未能提交其投资项目就投资事宜、收益等如何约定的相关证据,存在较大过错。对于王强投资产生的损失,张利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强作为委托人,应承担投资风险,但张利告知其投资可取得固定收益系导致王强投资的主要原因,对于投资产生的损失王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按照上述责任划分,法院酌定张利应向王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王强自行承担。
宣判后,张利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委托理财中受托方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与受托人可以对投资收益进行约定分配,对投资理财的风险、损失负担进行约定。但基于委托法律关系的法律效果,委托人与受托人不得约定、受托人不得承诺保证委托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委托人可以获得的最低收益。委托理财中的保证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约定或条款,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形,免除了委托人应承担的投资风险,违反了公平原则,类似约定应属无效。
委托理财法律关系无效后,双方应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委托理财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并非直接撤销金融交易等投资行为,而应在确认委托人投资损失(一般指扣除收益及金融资产现值后的投资本金损失)的情况下,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过错程度主要基于受托人是否履行告知义务,是否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投资操作,再结合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综合判断。
(文中人物及单位名称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耿瑞璞、张玉骋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