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6-07-10 01:27:29

证券代码:601061 证券简称:中信金属 公告编号:2026-027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年6月18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94,900,00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信裕联(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1元(含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协定税率维护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可按协定税率直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普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01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662188

特此公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证券代码:601061 证券简称:中信金属 公告编号:2026-026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独立董事离任的基本情况

二、离任对公司的影响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公司独立董事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因连续任职已满六年,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辞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由于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及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的辞职将自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正式生效。在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前,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将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尽快完成独立董事补选工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与公司董事会无任何意见分歧,且无任何与辞职有关的其他事项须提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

公司董事会对孙广亮先生、陈运森先生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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