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翠园华府路段发生一起“无接触交通事故”。一辆电动车为避让前方向左变道的白色小车紧急刹车,电动车驾驶人失去平衡摔倒受伤,两车并未发生物理接触。

经交警调查认定,韩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且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道时,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电动车驾驶人韩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随着电动车数量日益增多,电动车交通事故的警钟频频敲响。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牢记:“安全第一、守法出行”的理念,必须彻底摒弃“电动车违法影响不大”“没碰到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抄近道”“图方便”的违法行为,破坏的是正常的交通秩序,将自己与他人推向危险的边缘。守法出行,是对生命最基本的敬畏。
南方+记者 曾子航
通讯员 李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