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路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小区楼栋单元门口时,被正在搬运床垫的李某撞倒,造成肋骨多处骨折等损伤,事后多方“对簿公堂”。新黄河记者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未观察避让通行人员,是事故主要诱因;路某骑行途经未有效减速,存在一定过错;涉事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漏。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最终酌情判定李某承担50%事故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路某自行承担20%责任。法官提醒,小区公共道路通行与作业需严守安全准则,通行者应减速观察、谨慎通行,大件物品搬运需提前排查周边风险,物业公司需切实履行公共区域安全保障与疏导义务,多方守护小区通行安全。
据案情显示,2025年3月7日,路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小区某楼栋单元门口时,被正在单元门旁搬运床垫的李某撞倒在地,致路某受伤。路某受伤后被送往济南市某医院治疗12天,诊断为肋骨多处骨折,多处损伤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路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法院另查明,某物业公司系案涉事故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时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李某的车辆停放在小区正常通行的道路一侧,车辆旁边有某物业公司的安保人员,李某一人自车上搬运尺寸较大的床垫时,由于床垫较大影响其视线,且在搬运前没有观察车辆来往情况,也没有对来往车辆进行避让,加之路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经过事发地点时没有进行有效地减速停车,从而与正在搬运床垫的李某相撞受伤,李某与路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但李某的过错较路某的过错更大,其行为是造成路某受伤的直接原因。
某物业公司虽辩称其安保人员一直在李某搬运现场维持秩序,但合理有效的对来往车辆进行疏导与提醒,并没有完全尽到物业服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对路某的受伤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各方过错大小,酌情认定李某承担事故5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事故30%的责任,路某承担事故20%的责任。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鲍山法庭副庭长臧传英表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自己的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小区公共道路通行时,驾驶人应尽安全观察义务,注意周边停放车辆、往来行人等情况,视具体情况采取减速慢行等方式以保障通行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另外,对于搬运人员来说,在小区人流密集公共区域内搬运物品,特别是大件家具时,因物品较大视线容易受阻,更应谨慎观察周边环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及人员财产损伤;小区物业公司虽非实际侵权人,但作为特定区域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场的安保人员应积极维持现场秩序,合理有效地对来往车辆进行疏导与提醒,协助行人安全通行及搬运人员顺利开展工作,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记者:李震 编辑:孙菲菲 校对:杨荷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