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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全面排查整治网络餐饮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开发布一批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明法,告诫广大入网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经营,共同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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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米线店涉嫌虚假宣传和在网络平台公示虚假餐饮服务经营地址案
案情简介: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美团外卖平台上某米线店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和平台公示地址不一致;该店商品详情页面标示有“主料猪肉”“嫩嫩的骨肉相连1份煮在一起(限一个)”等信息。执法人员核查发现,制作该商品实际使用的食品原料为鸡肉、鸭肉、软骨、水、食用玉米淀粉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虚假宣传等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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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面馆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面馆开展检查,在该面馆一楼操作台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秋林里道斯红肠(熟肉制品)1袋;二楼操作台上查获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的海天味极鲜酱油(酿造酱油)1瓶、已开封且超过保质期的东古一品鲜(酿造酱油)1瓶。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产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材料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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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等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2026年2月26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南部县蜀北街道某小吃店自制醪糟实施监督抽检。经检测,该店自制醪糟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制作该批次醪糟时超范围添加了甜蜜素,当事人还存在其它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和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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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6年1月27日,我局对某小吃店开展抽样检测,抽取黄豆芽、大头菜(酱腌菜)样品。两份样品均不合格。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还发现该小吃店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未办理食品经营备案证等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没款合计2008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与意义: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出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许可备案不全、进货查验流于形式、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期原料、网络餐饮虚假公示宣传等突出问题。各食品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以案为鉴,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人员健康管理、食品添加剂规范使用等要求,入网商户务必确保平台公示信息真实准确,杜绝虚假宣传。下一步,我局将持续推进网络餐饮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