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药品网络经营秩序,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处关于落实药品网络零售“十严禁”要求的通知》要求,有效防范化解药品网络销售安全风险隐患,压紧压实药品零售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请严格遵照执行药品网络零售十条禁令(以下简称“十严禁”)。
一、严禁无资质、超范围违规经营及未按规定备案报告药品网络经营信息。不得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资质,或委托无合法资质的第三方主体运营线上药店。
二、严禁无合规处方或变相规避处方审核流程销售处方药。不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先售药后补处方,不得以预购预留、延后下单等变通方式规避处方审核程序。
三、严禁非人工合规审核处方及执业药师违规履职。不得依托人工智能、自动化系统程序审核处方,不得由非本企业在岗执业药师替代审核处方,杜绝执业药师挂证、脱岗、顶岗等违规履职行为。
四、严禁使用虚假处方及违规渠道处方开展线上售药。不得伪造、篡改、循环重复使用处方,不得对接无合法资质机构、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电子处方用于药品网络零售活动。
五、严禁网络销售禁售药品。不得网络销售《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明令禁止网络销售的药品。
六、严禁违规放开处方药销售权限及开展处方药促销。不得在处方药处方审核未通过前开放下单、结算功能,不得提前向消费者展示处方药完整说明书及相关诊疗信息,严禁对处方药开展买赠、搭售、附赠礼品等各类营销活动。
七、严禁线上虚假宣传药品、诱导非理性购药。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图文推文等线上媒介,虚假宣传药品功效、夸大药品疗效,误导药品适用场景,诱导消费者囤积药品。
八、严禁未落实实名管理、错配信息违规调配处方药。严格执行处方药实名购买管理制度,不得违规调配、发放购药人与处方诊疗患者信息不一致的处方药。
九、严禁线上线下经营脱节及药品储运交付不合规。不得关停实体药店、仅依托线上渠道开展药品销售活动;不得出现药品仓储、发货地址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地址不符,以及私设未备案仓储场所储存发货药品等行为;不得未按法定温湿度标准储存、运输药品;未经书面约定及消费者明确同意,不得将处方药投放快递柜、驿站等场所实施无人交付。
十、严禁经营记录留存不规范、拒不配合监管核查。不得未按规定要求留存处方、交易订单、药学服务等经营记录,不得隐匿、篡改、删除经营数据,不得拒绝、阻碍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资料调取等工作。
通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10日
供 稿| 药品流通监管科
编 辑| 吴 洋 谢雨馨
审 核| 郑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