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耗损产出不匹配,上下游经营藏疑点
宁夏杞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杞先生”),是一家枸杞茶叶加工企业,属于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环节实行“免、抵、退”税,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后,发现三个关键疑点,违背经营常理。首先是上下游企业状态“失常”,杞先生主要从五家合作社购进原材料,均取得农产品免税发票,其中两家合作社处于注销状态,同时杞先生的五家下游企业中有三家处于注销状态。其次是投入产出“异常”,这五家合作社投入的肥料、人工、发生的运输费用与销售额严重不匹配。此外,杞先生的能耗“反常”,杞先生近三年加工费和烘干费不足20万元,电费不足200元,无水费发生,明显不符合生产企业实际。
种种迹象表明该公司可能涉嫌虚开发票,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宁夏杞先生食品有限公司立案检查。
资金异常,MAC地址重合露马脚
为避免打草惊蛇,检查组首先开展外围核查,依法调取了杞先生及其上游合作社的银行账户信息。分析后发现其将收到的下游企业支付的货款全额支付给其上游合作社,上游合作社又通过固定的个人账户转出至外地商业银行账户,五家合作社的资金流向如出一辙。
检查中,杞先生及其上游合作社工作人员均表示并不认识这些外地账户户主,且日常没有业务往来。如此,大额资金支付并不符合常理。
通过上游合作社的发票开具信息,检查人员发现有三家合作社开票的MAC地址竟然完全重合,且其中两家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地址与杞先生的生产经营地址也重合。这些合作社和杞先生到底有什么关系?这里边还藏着什么猫腻?
合作社变空壳,家族团伙作案现原型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真相,检查组将合作社的土地逐一核实,发现其中五家合作社均由杞先生的负责人及其亲戚实际控制,资金也是通过其亲戚的账户异常流出。通过对合作社种植枸杞的面积进行推算,销售发票上标明的销售数量都在合理产量范围内,相关工作人员也都在杞先生任职,接下来如何突破企业提前布置的重重迷障成了查办这起案件的关键之处。
检查组围绕上游合作社进一步摸排,并利用税警协作机制找到其中一户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该法定代表人因欠债失联,让杞先生放松了警惕,任意捏造的种植基地与该法定代表人的证人证言完全不相符,检查人员瞬间明白,杞先生居于幕后,操纵该合作社签订虚假的租地合同,用他人的土地为这些“空壳合作社”披上正常经营的外衣,以假乱真。
拨云见日,虚开发票事实被锁定
检查组随即对该团伙控制的所有合作社开展全面调查,通过其提供的租地合同,获取土地种植地点、农作物种类、种植面积等,将其逐一与土地出租方、承租方(合作社)、村委进行询问。调查发现,该团伙控制的其他上游合作社通过同样的违法手段,伪造虚假的租地合同,虚假经营,并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发票。检查人员同时调取了货物运输车辆运行轨迹和枸杞种植卫星图,在实地核查的同时继续深入分析上下游的资金,发现杞先生不止部分进项虚假,还通过资金回流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实,杞先生通过虚开农产品销售发票、虚列成本、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款、多退出口退税款共计217.13万元。通过虚假资金支付,虚构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份,价税合计711.6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其违法事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卫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宁夏杞先生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追缴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共计331.01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来源:宁夏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