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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相亲”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5期)
一、临清市大辛庄宝明超市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9月8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查找问题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大辛庄宝明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9.08元;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19.08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大辛庄宝明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提交整改报告。
二、临清市荣益小丽干鲜水产商行(个体工商户)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二)产品控制情况。2025年9月11日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等文书,要求该单位立即查找问题原因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荣益小丽干鲜水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八角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3.罚款6000元;4.没收7.5公斤八角。罚没合计6175元。
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荣益小丽干鲜水产商行(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原因排查,并进行了整改,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提交整改报告。
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6期)
一、临清市先锋石槽洪林蔬菜水果经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2025年9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清市监检鉴结〔2025〕85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马铃薯。本局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先锋石槽洪林蔬菜水果经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马铃薯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的马铃薯违法后及时发布涉案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潜在危险,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社会危害轻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5元;3.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27.5元。
(四)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先锋石槽洪林蔬菜水果经营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二、临清市百惠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清市监检鉴结〔2025〕111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山药。本局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百惠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小,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的山药涉嫌违法后及时发布涉案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潜在危险,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社会危害轻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7.84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47.84元。
(四)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百惠生活超市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三、临清市先锋西小庄建华烟酒副食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2025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临清市监检鉴结〔2025〕110号)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同批次的黄瓜。本局要求该单位立即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发布召回声明进行召回,并进行整改。
(三)调查处置情况。临清市先锋西小庄建华烟酒副食门市部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瓜及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小,经营规模小且初次违法,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当事人在得知其经营的黄瓜涉嫌违法后及时发布涉案食品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潜在危险,未收到不良反应报告,社会危害轻微。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依法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9.57元;3.罚款5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059.57元。
(四)按照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临清市先锋西小庄建华烟酒副食门市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限期进行了整改。
来源:临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