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产品收购行业,不少企业会遇到这样的难题:向零散农户收购农产品时,农户不愿提供身份信息,或是为了图方便,就用了其他人的身份信息开具收购发票用于抵扣。
这时候问题来了——这种“冒用身份”开票的行为,是不是一定构成虚开发票犯罪?今天就用通俗的语言,把这个问题讲透!
一、先搞懂:农产品发票为啥能抵扣?
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即将2026年1月1日施行的《增值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而企业从这些农业生产者手里收购农产品,没法拿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政策允许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按买价和对应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简单说:农产品收购发票是企业抵扣税款的合法凭证,这也是它成为不少不法分子“钻空子”目标的原因。
二、这些情况,肯定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近年来税务部门曝光的多起案件,都指向了同一种违法操作:无真实交易,纯靠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虚构收购业务,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进项,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赚开票费。
举两个典型案例:
这类行为的核心是“无真实交易+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明显属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百分百涉嫌虚开发票犯罪。
三、关键区别:有真实交易的“冒用身份”,算犯罪吗?
这是最容易踩坑的地方!很多企业不是故意骗税,而是真的有收购业务,只是开票时用了他人身份,比如:
A木业公司从甲、乙、丙等农户手里真实收购木材,但农户不愿提供身份信息,A公司就用了戊、己等人的身份开收购发票抵扣。这种情况,构成犯罪吗?
结论先摆在这里:不一定,大概率不构成犯罪!
关键看两个核心点,这也是行政虚开和刑事虚开的本质区别: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不按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论处。
简单总结:行政上可能认定为“虚开发票”(因为发票信息与实际不符),但刑事上不构成犯罪!
四、企业必看:如何规避这类风险?
如果已经因为开票信息问题陷入争议,或想提前规避风险,记住这两点:
最后再划重点:判断是否构成虚开发票犯罪,真实交易是前提,主观目的和是否造成税款损失是核心。单纯因操作不规范冒用他人身份开票,不等于刑事犯罪,但行政违规的风险仍需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