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招募“旅游搭子”拼团出游,本想性价比高又自在,不料同伴中途擅自脱队,导致旅行成本增加、行程被迫提前结束。近日,深圳龙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擅自脱队的“旅游搭子”赵某构成违约,需向团友张某赔偿损失2600元。
2024年,张某在网络平台发布深圳至新疆32天自驾游招募帖,明确了行程、线路及费用平摊规则,赵某看到后主动联系加入。出发前,张某通过微信多次与赵某确认约定,并发送《自愿结伴出游安全免责声明》,其中明确“参与者中途离队需提前告知团队成员”,赵某对此均无异议。
当年8月17日,4人团队自驾抵达新疆库车市,按计划进入乌孙古道徒步。然而行程中赵某提前退出徒步,于8月24日取回行李后擅自脱队。因赵某离队导致旅行成本增加,张某与其他成员无奈提前结束行程,改乘飞机返深,实际行程仅23天。返深后,张某要求赵某支付车辆损耗费、违约金等费用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赵某的网帖截图、聊天记录等证据可证实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赵某同意行程安排及《声明》条款,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赵某未提前告知便擅自脱队,且拒绝支付承诺的回程费用,违背诚信原则和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虽双方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但赵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张某团队机票、车辆托运等额外支出,法院综合案情酌定其赔偿26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旅游搭子”出游模式因性价比高、灵活度强愈发流行,但此类自发拼团多为口头或简单书面约定,易因费用分担、违约责任等约定模糊引发纠纷。鹏法君提醒,参与“拼团”“拼车”等活动时,应签订正式合同,详细约定消费方式、责任划分、违约条款等核心内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合同示范文本库”的相关范本。同时,需妥善保存沟通记录、消费凭证等,以便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撰文:邓子良 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