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视频 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叶嘉瑞
商用楼内一部电梯刚拆除,工人仅用木板封堵电梯门,醉酒顾客误入电梯间后,撞开了并不牢固的木板,不幸坠井身亡。悲剧发生后,多方共同赔偿了100万元,承担了一半赔偿责任的电梯公司把合作的回收公司起诉到了法院。11月19日,记者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这起因电梯拆除作业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木板封堵电梯井酿惨剧,百万元赔偿引官司
某电梯公司是一家从事电梯销售、维修及安装的企业,与主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回收公司常有业务往来。2025年3月,电梯公司揽来一笔业务,由该公司为某商用楼更换新电梯,同时负责拆除楼内旧电梯。
电梯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与回收公司相关负责人通过电话达成口头约定:由回收公司组织人员拆除并回收旧电梯,回收公司向电梯公司支付回收款7000元。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随即将这项业务交给了其表弟王某,以每日450元加工费及600元路费为条件,委托王某组织施工。王某是一位常在废旧物资市场承接零散劳务的临时务工人员,不久后,他带领三名工友前往项目现场完成电梯拆除作业。施工结束后,4人仅以九夹板对电梯门进行封堵便离场,而九夹板是一种厚度为9毫米的木质板材。
当晚,位于三楼的娱乐厅仍在营业,消费者何某在醉酒状态下误入电梯间,撞开并不牢固的九夹板,不幸坠入电梯井身亡。
事故发生后,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电梯公司、娱乐厅及物业方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100万元,其中电梯公司承担50万元。电梯公司在支付了部分费用后,认为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应由实际施工的回收公司及其人员承担,于是电梯公司将回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追偿。
无资质+防护缺位,回收公司承担15万元赔偿
望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电梯公司与回收公司之间就废旧电梯拆除事宜成立承揽合同关系。电梯公司作为定作人存在选任过错,应负主要责任。根据民法典,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其拆除作业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许可。电梯公司作为从事电梯行业的专业公司,在明知回收公司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拆除废弃电梯的工作交由回收公司雇请的劳务人员自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和施工完毕后,电梯公司未派驻人员进行现场监管,未设置警示标志,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也不到位,从而导致发生人员意外坠亡的事故。对此,电梯公司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回收公司作为无资质承揽方,承担次要责任。回收公司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情况下,承揽该项业务,并雇请同样无资质的临时务工人员进行高风险作业,且在施工中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电梯公司与死者亲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赔偿的50万元未超出合理赔偿范围,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回收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电梯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回收公司赔偿电梯公司款项15万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回收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