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医疗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使用的指导意见》, 严禁医疗机构强制或诱导患者购买特医食品,或到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
指导意见明确,医疗机构如在院内经营特医食品,应当设立专门的销售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严禁医疗机构以特医食品名义销售或使用未经国家注册批准的食品, 严禁医疗机构强制或诱导患者在本机构购买或到指定地点购买特医食品。此外, 特医食品不属于药品,医疗机构不得开具处方,特医食品发放、收费等应当与药品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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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本机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供应目录》并动态调整,仅允许将已注册的特医食品纳入供应目录,建立遴选、审核、采购、使用、评估和退出制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从事特医食品相关工作的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需经相关专业教育或培训。
在临床使用环节,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等应当严格遵照规范化营养诊疗流程,优先向患者提出膳食指导建议,如膳食干预无法满足临床需求,方可根据临床应用指征提出特医食品使用建议。 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特医食品的情况应当记入病历,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特医食品使用规范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指导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仓储场所管理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及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明确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医疗机构应当配合生产企业开展召回工作,知悉召回后立即停止销售并封存该食品、张贴召回公告。
新闻名词:
特医食品:是指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为了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状态人群对营养素或膳食的特殊需要,专门加工配制而成的配方食品,需在医师或临床营养技师指导下使用。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柴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