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中
约定直播场次、带货目标
但无一兑现
这可咋办?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某超市为扩大销售额,与A公司约定,由A公司开展11场月饼直播带货,目标销售额50万元,某超市先行支付直播服务费29800元。双方约定,若最终无法达成销售目标,将按照实际成交占比结算费用,剩余款项按比例退还。
协议签订后,某超市已足额支付直播服务费,但A公司仅在单场直播中对案涉月饼进行了时长2分钟的简短介绍,该场直播对应月饼销售额为0元。截至当年中秋节结束,A公司未再开展合同约定的推广直播活动。某超市多次依据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退还全部直播服务费,A公司始终拖延不予退款。某超市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本案为广告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案涉直播带货服务合同已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均应当严格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某超市已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直播服务费29800元,但A公司仅提供了时长2分钟的直播带货服务,对应销售额为0元,未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退还相应服务费用。
据此,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29800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近年来,直播带货快速发展,不少商家选择与直播机构合作,期待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提升营业额,并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新型营销模式。但直播带货作为新兴行业,其规范化程度参差不齐,由此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本案中,A公司收取服务费后消极履行合同义务,既未完成约定直播场次,也未促成任何实际交易,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退还相应服务费用。
鹏法君提醒,商家在开展直播带货合作时,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审慎选择合作机构,仔细阅查合同条款,明确直播场次、推广市场、销售目标等核心内容,保留好相关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各类直播带货机构应恪守契约精神,诚信规范经营,塑造良好市场口碑,共同推动电商直播行业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供稿:光明区法院
作者:邱碧媛 朱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