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
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如何处理?
企业如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具体可以按照以下操作执行:
纸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发票。
开具纸质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无法收回原发票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电子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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