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十一:被告人王某、孔某、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
严格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4年,王某在未取得任何品牌授权的情况下,找到鞠某,自行购买某知名白酒包装材料,用低价散装白酒灌装,冒充某知名正品白酒对外销售。孔某明知是假酒仍大量购入并售卖1100余箱。在此过程中,王某获利11万余元,鞠某获利9万余元,孔某获利36万余元。
判决结果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其二人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孔某故意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鞠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注册商标是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是企业最核心的竞争力,更是消费者识别商品的重要依据。制售假酒的行为侵犯了知名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又导致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严重损害品牌声誉。本案中,漯河法院依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的“生产商”王某、鞠某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中间商”孔某做出刑事处罚,既挽回知名商标注册企业被侵害的市场空间和品牌影响力,又展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坚定决心,为擦亮漯河“食品名城”品牌及护航食品企业发展注入强劲法治动力。
案例十二:湖州某贸易公司申请执行郑州某化工公司案
善意文明执行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柔性司法彰显营商环境温度

基本案情
湖州某贸易公司经拍卖取得郑州某化工公司名下设备资产,双方进行移交资产时发现部分设备被盗,双方对违约责任负担协商无果,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郑州某化工公司支付湖州某贸易公司670余万元。因郑州某化工公司未按时履行,湖州某贸易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临颍县人民法院依据湖州某贸易公司申请,依法冻结了郑州某化工公司的银行账户。
执行情况
被冻结银行账户后,被执行人郑州某化工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需要支付拖欠职工的社保、工资等安置费用,希望等安置完职工后再处置其财产。临颍县人民法院考虑到企业经营、职工安置等衍生问题,决定在依法推进强制执行程序的同时,尽可能推动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避免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临颍县人民法院院领导及执行案件承办人多次组织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向双方各自释明被执行公司的经营困难、资产调查现状以及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义务和执行不能的法律风险等关键因素,最终促成双方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执行费用并放弃部分利益,被执行人一次性兑现和解确定义务,案件快速执结。
典型意义
“善意文明执行”绝不是一句空话!漯河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执行工作中充分考虑被执行企业的生存发展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依法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坚持不懈推进执行和解,力促案结事了,既缓解了被执行企业的经营困难,有效预防因执行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又快速兑现了申请执行企业的胜诉债权,让其安心投入新的生产经营,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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