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1-10 22:09:37

证券代码:688679 证券简称:通源环境 公告编号:2026-001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杨明(以下简称“转让方1”)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源通投资”或“转让方2”)(以下合称“转让方”)与王晓东(以下简称“受让方1”)、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龙口东启”或“受让方2”)(以下合称“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其中转让方1向受让方1转让6,610,000股,转让方2向受让方2转让6,610,000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1和受让方2各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上述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

●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 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做出如下承诺:

1、受让方承诺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且在锁定期内不会对受让股份进行任何形式的质押;

2、杨明承诺本次出让股份只是基于本人的财务规划,在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不放弃上市公司控制权;

3、王晓东承诺本次受让股份仅为其个人投资行为,与其就职单位无任何关联。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系公司基于战略发展需要,为持续优化股东结构,引入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注:除受让方1在受让方2占有20%的出资份额以外,受让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杨明

甲方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明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

乙方一:王晓东

乙方二: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为“乙方”或“受让方”)

(以上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一方”)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标的股份转让

1.1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3,220,000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中,甲方一向乙方一转让6,610,000股,甲方二向乙方二转让6,610,000股。转让完成后,乙方一和乙方二各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1.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2.16元/股,即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收盘价的八折,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295.52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2.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2.1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929.552万元(转让价款的1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在取得交易所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4,647.76万元(转让价款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由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1,718.208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税收和费用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4.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乙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的24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

5.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5.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且乙方缴纳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后十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 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1.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5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1.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2.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

2.3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如因监管审查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该种情形时,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3.如果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标的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退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经甲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

1.除因执行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或向聘请的(或有)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2.若任何一方被要求根据法律透露有关协议内容,该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进行通报并寻求其他保密措施。

3.本协议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为止。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交易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3、本次协议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 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4、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王晓东)》《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龙口东启)》。

6、公司将根据上述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1月10日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龙口东启)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源环境

股票代码:68867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诸由观镇东河阳村试北路1号北办公楼1楼101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龙口东启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方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4%。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1月9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其中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6,61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杨明

甲方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明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

乙方一:王晓东

乙方二: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为“乙方”或“受让方”)

(以上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一方”)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标的股份转让

1.1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3,220,000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中,甲方一向乙方一转让6,610,000股,甲方二向乙方二转让6,610,000股。转让完成后,乙方一和乙方二各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1.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2.16元/股,即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收盘价的八折,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295.52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2.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2.1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929.552万元(转让价款的1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在取得交易所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4,647.76万元(转让价款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由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1,718.208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税收和费用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4.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乙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的24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

5.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5.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且乙方缴纳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后十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 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1.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5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1.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2.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

2.3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如因监管审查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该种情形时,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3.如果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标的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退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经甲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

1.除因执行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或向聘请的(或有)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2.若任何一方被要求根据法律透露有关协议内容,该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进行通报并寻求其他保密措施。

3.本协议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为止。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交易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源环境

股票代码:68867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杨明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南路8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祁门路3966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明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源通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杨明系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持有源通投资70.21%股权。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为持续优化公司股东结构,引入对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长期投资价值认可的投资者。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杨明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45.10%减少至40.08%;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源通投资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从6.08%减少至1.06%。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1月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杨明向王晓东转让6,610,000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6,61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杨明

甲方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明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

乙方一:王晓东

乙方二: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为“乙方”或“受让方”)

(以上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一方”)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标的股份转让

1.1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3,220,000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中,甲方一向乙方一转让6,610,000股,甲方二向乙方二转让6,610,000股。转让完成后,乙方一和乙方二各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1.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2.16元/股,即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收盘价的八折,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295.52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2.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2.1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929.552万元(转让价款的1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在取得交易所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4,647.76万元(转让价款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由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1,718.208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税收和费用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4.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乙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的24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

5.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5.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且乙方缴纳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后十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 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1.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5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1.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2.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

2.3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如因监管审查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该种情形时,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3.如果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标的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退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经甲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

1.除因执行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或向聘请的(或有)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2.若任何一方被要求根据法律透露有关协议内容,该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进行通报并寻求其他保密措施。

3.本协议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为止。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交易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详见公司在2025年12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5-029)。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章):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章):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王晓东)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源环境

股票代码:688679.SH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东

住所:山东省龙口市通海路28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一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报告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省通源环境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协议转让事宜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 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 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说明: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王晓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看好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认可上市公司 长期投资价值而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获得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结构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改变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和战略发展方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除已公告的交易安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其他的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转让方合计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占报告书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04%。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6年1月9日,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无限售流通股13,220,000股。其中杨明向信息披露义务人转让6,61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甲方一:杨明

甲方二:安徽源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杨明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为“甲方”或“转让方”)

乙方:

乙方一:王晓东

乙方二:龙口东启投资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和“乙方二”合称为“乙方”或“受让方”)

(以上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各方”;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则称为“一方”)

第一条 股份转让

1.标的股份转让

1.1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一致同意,甲方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依法持有的上市公司13,220,000股无限售条件A股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其中,甲方一向乙方一转让6,610,000股,甲方二向乙方二转让6,610,000股。转让完成后,乙方一和乙方二各持有上市公司5.02%的股份。

1.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22.16元/股,即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收盘价的八折,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29,295.52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1.3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至转让生效(完成)之日期间,若因上市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所述标的股份数量变动或其他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标的股份数量相应变动。双方同意,发生本条情形不影响股份转让价款总额。

2.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安排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按照如下方式支付:

2.1自本协议公告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2,929.552万元(转让价款的1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2在取得交易所确认函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乙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14,647.76万元(转让价款的50%)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剩余的转让价款(剩余的转让价款=股份转让总价款-已向甲方支付的款项),由乙方在按照本协议约定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至乙方名下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11,718.208万元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3.税收和费用

甲方、乙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中发生的各项税收、费用由双方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4.股份减持承诺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同时,乙方承诺在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的24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5.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相关流程

5.1本协议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办理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5.2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且乙方缴纳完毕本次交易涉及的代扣代缴的税款后十个交易日内,双方应共同配合,按照监管部门及结算公司的要求,向结算公司提交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二条 双方声明、保证及承诺

1.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1.2其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 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或裁决等;

1.3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任何转让限制,且在标的股份上未设置任何权利负担;

1.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不存在任何针对标的股份的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也不存在将要对标的股份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调查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任何情形或者风险;

1.5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前,不会对标的股份进行任何处置(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转让、质押或设定其他第三方权益等);

1.6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乙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2.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2.1其具备签署本协议的资格和能力;

2.2保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保证转让价款的来源合法合规;

2.3其将积极签署一切其履行本协议的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必要行动,就本协议约定事宜积极办理及配合甲方办理向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申请、批准、备案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协议的解除

1.本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2.如因监管审查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等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标的股份无法完成过户登记,则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发生该种情形时,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如有),每延迟一日,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3.如果本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上海证券交易所仍未出具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意见,任何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 协议的修改及补充

甲乙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作出的修改,或就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的协商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有关协议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需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

2.如因标的股份存在/出现重大权属瑕疵、司法限制、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形或因甲方其他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甲方应在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的事实出现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乙方退还已经收取的股份转让款,并按照乙方实际付款日至实际收到退款日之间的天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退还股份转让款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经乙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退还及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当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经甲方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仍未支付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保密

1.除因执行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向(证券)主管机关报告、或向聘请的(或有)承担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披露外,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之任何条款,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文件之内容。

2.若任何一方被要求根据法律透露有关协议内容,该方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向对方进行通报并寻求其他保密措施。

3.本协议保密期限自保密信息成为公众信息为止。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甲、乙双方就本协议或本协议之履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第八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5个交易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的原因,然后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任何 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过户 登记手续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以及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部,供投资者查阅。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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