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要求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五)关于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内外部等可靠信息,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进行判断、估计和会计处理。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实计提减值并充分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特别是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估计信息。企业对于停工项目、闲置资产等的减值情况应予以特别关注,并对是否发生减值作出恰当判断和相应会计处理。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代表企业基于内部管理目的对商誉进行监控的最低水平,且不应当大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所确定的经营分部。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才能按照合理的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六)关于或有事项。
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或有事项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有关预计负债、或有负债等的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仍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未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不得以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为由不作任何披露。
企业应当正确划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合理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的列示金额。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企业应当将预计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流动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其余计入非流动负债,并在资产负债表中“预计负债”项目列示;如果企业不能合理预计未来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内清偿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金额,则全部计入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企业可以依照确定预计负债的历史数据和方法,合理估计预计清偿的金额和时间。
(七)关于收入。
1.可明确区分商品。企业在确定转让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承诺是否可单独区分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
2.时段法和时点法。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不得在仅收到客户订单但尚未发货、商品控制权尚未转移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也不得在商品控制权已转移给客户的情况下仅以未结算价款为由延迟确认收入。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恰当判断,不得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够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企业不得仅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为由,不确认收入和不结转成本。
3.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当存在第三方参与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时,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充电、来料加工、广告营销、互联网平台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不得在不符合总额法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
4.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的,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不得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5.授予知识产权许可。企业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的,应当结合具体业务模式,综合分析是否同时满足合同要求或客户能够合理预期企业将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活动、该活动对客户将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该活动不会导致向客户转让某项商品三项条件,判断该授予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不得仅因授予被许可方在一定期间内使用某知识产权许可即直接判断在授权期间内分期确认收入。
6.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结合退货率等经验数据对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进行估计,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认收入,不得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
——摘自财会〔2025〕33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