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日前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文件要求,养老机构应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等。该账户具有唯一性,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需向存管银行发起申请。
根据《工作指引》,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照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文件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本地区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撤销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预先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资金处置等方案,自报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会员费。
文件规定,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会员费。通过其他支付机构或者现金收取的,最晚应于次日划转或者存入专用存款账户。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应当向存管银行发起支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存管资金用于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的,存管银行可以容缺办理,养老机构应当于老年人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的,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同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
文件规定,存管银行履行存管资金的管理责任,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额外的服务费用。存管银行不对养老机构行为承担任何担保、信用背书等责任。因养老服务、专用存款账户余额不足等产生的纠纷,存管银行不承担责任。
文件还要求,存管银行应当关闭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网银交易,全部交易通过柜面或者专用存管平台进行。养老机构每次发起支出申请,存管银行应当进行支出后余额试算。试算发现支出后余额将低于风险保证金最低比例对应金额的,应当提示养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并向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养老机构补足风险保证金后,存管银行方能为其办理支出。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王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