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网页版。
2.登录成功后,点击首页“热门服务”下的【发票业务】。

3.进入“发票业务”界面,点击“用票业务办理”下的【开用票授权管理】,选择【发票查询权限配置】。


4.系统跳转至“发票查询权限配置”界面,可对开具的发票、取得的发票进行新增发票查询权限配置,还可对已配置人员的查询权限进行调整或作废。

5.以开具发票新增查询权限配置为例。点击【新增】,系统自动展示未配置发票查询权限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开票员等人员信息,可对相应人员按价税合计(绝对值)、受票地配置查询权限,配置完成后,勾选被配置人,点击【确定】。

系统弹出温馨提示:“配置成功后,被配置人员在‘全量发票查询’功能中将仅可查询到符合‘按价税合计(绝对值)配置’、‘按受票地配置(按发票来源地配置)’条件的发票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确认】,发票查询权限配置成功。

6.若需要对已配置人员的发票查询权限进行调整,点击该人员信息后面的【调整】选项,相应调整该人员的“按价税合计(绝对值)配置”“接受票地配置”信息,调整完毕后,点击【确定】。


系统弹出温馨提示,点击【确认】,发票查询权限调整成功。

7.若需要作废已配置人员的发票查询权限,点击该人员信息后面的【作废】选项。

系统弹出确认作废提示:“作废成功后,被配置人员可在‘全量发票查询’功能中查询到本企业所有开具的(取得的)发票信息,请确认是否继续。”点击【继续提交】,系统提示作废成功。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责编:刘 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