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行业的商家常以“充值优惠”吸引顾客,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消费者按商家宣传充值后,发现承诺的折扣无法兑现时,该如何维权?近日,太仓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5年,消费者刘某在某餐饮店就餐时,经店员推荐参与了店内“充值当餐消费金额的三倍,当餐即可免单”的优惠活动。刘某当餐消费300元,随即充值900元并办理了会员。然而,当他下次持会员卡消费并要求使用充值金享受会员价时,却被告知只有支付现金才能享受折扣,充值金只能用于按原价抵扣。刘某认为商家存在欺诈,要求退还充值余额,但遭到拒绝。多次协商无果后,刘某将餐饮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退还卡内全部余额。
庭审中,原告刘某提供了载有活动规则的宣传单以及充值记录,证明自己正是基于“免单”和后续享受会员优惠的承诺才进行充值的。被告餐饮店经营者赵某则辩称,“当餐免单”承诺已即时履行,而会员价是另一项需要单独满足条件的优惠,刘某误解了规则,因此不同意退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本案中,餐饮店发放的宣传单明确规定了充值优惠的具体方式和额度,内容具体确定,且刘某完成了指定的充值行为,足以认定该宣传内容构成了合同要约,并已成为双方服务合同的一部分。商家在消费者充值后单方变更优惠规则,限定充值金的使用方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经法院主持调解,餐饮店经营者赵某认识到自身在营销规则设置和告知方面存在不清晰、不完整的问题,最终同意与刘某解除服务合同,并当场退还其卡内剩余的全部预存款。刘某的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表示,商家的促销宣传内容具体明确,并引导消费者完成了相应行为,即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条款。对于经营者而言,诚信是立业之本。在设计促销活动时,必须确保规则清晰、无歧义,并全面履行承诺,避免使用误导性话术。任何“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单方声明,都不得对抗合同的核心约定。对于消费者而言,在参与预付式消费时,应注意保留宣传材料、支付凭证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权。吕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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