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十起消费维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2025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严查相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查办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东营某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5年5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与知名主播李某轩合作推广宣传其销售的保健食品“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直播中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且含有表示功效性、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当事人销售的保健食品“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宣称“卖了2185万单,带1200万用户去减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2025年8月,东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案
2025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新能源开发公司安装在东城某酒店院内在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在用的电动汽车充电桩未粘贴检定合格标签,也未能提供出有效检定报告。电动汽车充电桩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器具,当事人安装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均未进行强制检定便相继投入使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东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程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且经营的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案
2025年6月,根据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程某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秀燃减肥糖果片等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对秀燃减肥糖果片的检验报告显示,秀燃减肥糖果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产品实施了扣押的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四、东营区某食品商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且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茶饼案
2025年7月,根据投诉线索,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东营区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茶饼外包装均未标注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生产许可编号和净含量等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权使用地理标志“福鼎白茶”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五、河口区某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5年8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卫生室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治疗室”药品柜内存放的2盒氯化钾注射液有效期至2025年5月4日,1盒开封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余有3支)有效期至2025年4月,且未设置不合格药品警示标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药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垦利区某电梯有限公司虚假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5年6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在用电梯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某电梯未按时维护保养,经查,负责该电梯维护保养的某电梯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且存在虚假维护保养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广饶县某玩具店销售标识不符合规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玩具案
2025年2月,根据举报线索,广饶县市场监管局对广饶县某玩具店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标识“FAST PUSH PUZZLE GAME”的电玩具两盒,无中文标识。经查,涉案产品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2025年5月,广饶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利津县某专卖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九、东营区某瑜伽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5年7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东营区某瑜伽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的培训合同中存在“一经缴费报名,不支持退费”等内容,构成了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东营经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伪造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及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上传的资质信息与审批系统的数据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伪造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上传外卖平台,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2025年6月,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东营市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