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明知购买的燕窝可通过二维码溯源,且包装是按自己要求定制,仍以“三无产品”起诉某医药公司索赔,被法院驳回。后某医药公司反诉郭某恶意诉讼,要求其承担前案律师费。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则案例,法院依法判决郭某向某医药公司支付律师费1.8万元。
2024年2月,郭某在某医药公司处购买了两份价值7000元的燕窝,购物小票备注:“应顾客要求,柜台临时将部分散货商品包成礼盒装(注:非我司标准礼盒)”,小票上有郭某签名。郭某购买的燕窝为礼盒包装,每个燕盏独立包装上有二维码,扫描二维码后可以显示产品名称、原产国、生产日期、质保期等信息。
2024年3月,郭某以礼盒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家、保质期等信息为由,认为其购买的燕窝为“三无产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医药公司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25年3月,某医药公司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承担其在前案中为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8000元。某医药公司认为,郭某在明知其购买的商品并非标准预制包装商品,仍然以“三无产品”等为由要求某医药公司承担赔偿及退款责任,明显存在恶意诉讼和滥诉的行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郭某向某医药公司支付律师费1.8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深圳特区报记者 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