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然而,当餐饮店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低空排放,楼上的住户却只能“关窗屏气”。近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一起油烟扰民引发的行政处罚诉讼。
居民楼下餐饮店低空排放油烟限期未整改被关停罚款
某餐饮店自2018年11月起,在广州市海珠区一栋商住综合楼的首层商铺经营餐饮生意,楼上即为居民住宅。
2023年3月,当地街道办事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店设有一个烧烤炉、一个炒炉和一个炸炉,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烟,经店内两台静电油烟处理器收集后,直接在店铺门口低空排放,并未设置专用烟道通往楼顶高空排放。
街道办事处随即向该店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该店负责人虽签收文书并提交《承诺书》保证整改,但经执法人员后续多次复查,其油烟低空排放的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
2023年7月,街道办事处认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构成“在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且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遂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关闭,并处罚款。
餐饮店将街道办告上法庭,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餐饮店不服处罚,先后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系环境保护强制性禁止规定,专用烟道是商住综合楼开展油烟类餐饮经营的法定前置条件,同时,依据该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违反前述禁设规定,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可依法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查明餐饮店违法事实,结合该店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情形以及经营面积等,裁量其属一般违法情节,依法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向餐饮店作出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遂判决驳回餐饮店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餐饮店提起上诉。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认为,本案通过支持行政机关处罚,对餐饮油烟直排这一“看得见的污染”进行否定性评价,守护了群众“烟火气”与“清净感”的平衡支点。
法官表示,餐饮单位作为城市生态环境的重要参与者,在迎合大众饮食需求、点亮“舌尖经济”的同时,理应将环保理念融入经营全过程。这要求餐饮单位依法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主动承担起改善空气质量的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南方+记者 李乾
通讯员 徐星 张佳玲 邓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