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61条第1款明确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第2项、第5项亦将具备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作为发包人组织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时,该条例第17条要求发包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可见,施工验收资料在竣工验收阶段及竣工验收完成后,均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