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选择专业健身私教进行个性化指导已成为许多人运动健身的首选,但“私教离职”引发的会员维权纠纷也随之频发。健身会员张某就因专属私教离职、服务体验受影响而提出解除健身合同,却被健身公司以“已提供替代教练”等理由拒绝。最终,张某获得了法院支持。

资料图。图源:视觉中国
张某前年与该公司签订健身会员消费协议,协议中约定刘某作为张某的私人教练。在健身过程中,张某又根据刘某的建议,购买了体态专项练习、棒铃等健身课程,交纳健身课时费共计327750元。
去年教练刘某骨折,伤养好后数月未上班,无法按协议约定为张某提供私教服务,健身公司无法履行协议。张某通过微信向健身公司另一位私人教练郝某提出解除协议,要求退费。
但健身公司拒绝退费,称协议中已约定“在课程进行期间,若私人教练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会员可以向俱乐部要求重新更换私人教练,同时私人教练因个人原因或工作调动不能继续授课,会员应同意由其他教练完成合同中剩余的服务内容”。
为此双方进行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从该健身公司聘请私人教练健身,这类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和信任属性。张某与健身公司就常规课、棒铃课签协议时,选择私教刘某,是基于对刘某的信任作出的偏好选择。专属私人教练刘某的离职将直接导致双方的信任基础丧失,案涉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张某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健身公司辩称协议中约定“私人教练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授课,会员应同意由其他教练完成合同中剩余的服务内容”,法院认为此约定限制了消费者在该公司违约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属于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免除其公司自身责任的条款。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该健身公司应对该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却未对该协议内容进行加黑提示,也没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对张某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该健身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日前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企业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合理设定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合同时,应恪守承诺,发生纠纷时,企业主动回应消费者诉求,直观传递契约精神的价值。同时,消费者也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签合同时明确服务细节、留存好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权利受损时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