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十三:漯河某食品企业申请执行河南某公司案
律师调查令与司法惩戒机制并用,有力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4年,漯河某食品企业因与河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法院,判决河南某公司支付漯河某食品企业货款500余万元。因河南某公司未按时履行,漯河某食品企业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态度消极,不仅不履行义务,反而申请破产试图逃避债务,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执行情况
漯河市召陵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灵活运用律师调查令制度,指导申请执行人漯河某食品公司委托律师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深入调查,逐步掌握了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企图隐匿、转移财产的关键线索,为后续执行工作打开突破口。召陵区法院依据律师调查线索,在查明河南某公司涉嫌恶意转移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后,第一时间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拘传,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态度强硬,拒绝配合执行工作,漯河市召陵区法院随即对该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并告知该法定代表人拟启动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程序。在强大震慑下,被执行人河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选择主动履行义务,涉案标的359万余元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该案是漯河法院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切实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的缩影,对安商护企、打击“逃废债”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一方面运用律师调查令制度,有效拓宽“查人找物”路径,激活律师在调查被执行人隐蔽财产方面的专业优势,弥补法院查控系统的盲区;另一方面又运用拘留、拘传及移交拒执犯罪线索等司法惩戒措施,对被执行人企图“逃废债”的行为形成强大法律震慑。
案例十四:河南某乡村产业公司与河南某生态发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调解案
柔性化解企业矛盾,实现市场主体合作共赢

基本案情
河南某乡村产业公司与河南某生态发展公司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因协议的履行问题发生纠纷,河南某生态发展公司诉请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河南某乡村产业公司则反诉对方交付的秸秆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且存在逾期交货等行为,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问题秸秆的场地占用费等。双方就不合格货物数量、各项违约责任、损失计算等问题争议激烈,诉讼成本与对立情绪持续加剧。
处理结果
漯河中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的核心在于货款结算与违约责任处理的平衡,为实质性化解矛盾,避免判决可能带来的执行僵局与两企业间关系的彻底破裂,法官着力引导双方从对抗走向合作。经多次调解,最终两公司达成和解,双方不再计算货款逾期利息、违约责任及场地占用费用,河南某乡村产业公司接受有质量争议的秸秆并折价计算货款,并分期支付剩余货款,兼顾了债权实现与债务履行的可能性。
典型意义
面对当事人之间事实争议大,法律关系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法院没有一判了之加剧矛盾,而是主动作为,引导企业算清“合作共赢账”。在调解中,通过分期付款、货物折价等方式减轻企业即时负担,实现了纠纷的柔性化解,修复了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彰显了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温度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