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9日,广康生化(300804.SZ)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丹群、陈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该《警示函》的背景源于广东证监局近期依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对广康生化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023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公司经相关审议程序通过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后,循环使用募集资金滚动购买179笔理财产品,经查其中有158笔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其中2023年、2024年、2025年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分别为14笔、68笔、76笔。
公司在相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未充分、完整地提示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可能受到的本金损失风险,未充分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安全性问题。虽未造成募集资金本金损失,但公司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警示函》认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丹群、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海霞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康生化、蔡丹群、陈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监管措施要求各方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广康生化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若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在相关情况说明中,广康生化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对函件中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并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入反思,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全面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督促并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明确表示,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广康生化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后,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