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一直是建筑行业的顽疾,而“未开票拒付”更成了发包方拖延支付的常见借口。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表态:发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这一裁判规则不仅为施工企业吃下“定心丸”,更直击行业痛点,推动市场回归契约精神。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务性决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支付工程款是发包方的核心义务,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生存和农民工权益;而开具发票仅为附随义务,服务于财务流程。最高法强调,二者性质不同、无对等性,不能互相替代。即便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若发包方未支付对应款项,施工方仍有权主张权利。
施工方权益升级
此前,许多企业因担心“拒付风险”被迫接受垫资或延迟开票,如今司法明确支持优先保障工程款,施工方可更专注于工程交付,减少资金链压力。
发包方责任强化
发包方若以发票问题拖延付款,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违约。法院将重点审查合同履行情况,若发包方自身存在未结算、未验收等过错,抗辩将无效。
行业生态优化
政策导向将推动企业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开票与付款的衔接机制,减少“以票要挟”的灰色操作,促进建筑市场良性竞争。
施工方:
保留催告开票的书面证据,若发包方拒付,可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同时完善合同,约定逾期开票的违约金条款,避免被动。
发包方:
避免将开票作为付款前提,应在合同中细化发票类型、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若遇施工方拒开发票,可通过税务投诉等途径解决,而非拖欠工程款。
建筑行业关联数千万农民工生计。最高法此举不仅解决“钱难要”的顽疾,更传递明确信号:法律永远站在守约方与弱势群体一边。无论是施工方还是发包方,唯有遵守契约、诚信经营,才能在行业洗牌中立于不败之地。
结语
从“以票拒付”到“按约付款”,司法利剑斩断行业痼疾。建筑市场正迈向更规范、更公平的新阶段——这里没有“潜规则”,只有法律护航的契约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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