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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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18:32:43

参考案例朔州市平鲁区某砖厂与武某满、苗某直执行异议案

2024-17-6-201-005 / 执行 / 执行异议案件 /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 2022.09.30 / (2022)晋0602执异88号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4.12.20

裁判要旨

当个体工商户的个人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时,既可以执行其个人财产,也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体工商户名下的财产。个体工商户对此提出案外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上)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债权债务和财产归属均由个体工商户背后的自然人承担,不存在个体工商户的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也不存在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责任分离和补充责任的问题。因此,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对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等。这主要是为防止有些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将营业执照转包或者出租给他人经营使用,或者以更换字号的方式逃避债务及法律责任的行为,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未变更经营者的,实际经营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发生诉讼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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