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全体债权人: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典雅公司”)的申请,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渝05破申17号裁定受理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渝05破44号决定指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核确认,部分债权人对债权提出异议,经过管理人重新审核认定,现将审核结果制作债权表进行公示。
公 开 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