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网购等消费维权热点,中消协发布典型案例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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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3 22:23:30

3月23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公布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推荐的3个案例入选,涉及医疗、理财、网购领域。

此次发布的典型司法案例覆盖多个消费领域,聚焦医疗纠纷、金融消费、预付式消费、“大字吸睛小字免责”、旅游安全、七日无理由退货、二手车交易、网购纠纷管辖、“刷单炒信”、加油站计量作弊等消费维权热点、难点和堵点,通过以案释法,对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医疗纠纷是否适用消法”“‘大字吸睛小字免责’该承担什么责任”“加油站计量作弊消费者如何举证”等问题给出答案,体现了司法实践对当下消费争议的积极回应,彰显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导向。

发布方表示,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守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了积极贡献。希望通过发挥典型司法案例的示范效应,引导经营者树立合规意识、规范日常经营行为,引导消费者提升维权能力、依法理性维权,共同打造安全放心、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

孙某某诉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孙某某因皮肤起疹通过网络咨询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询问医疗机构资质时被告知为“国家正规三甲以上老医院”,遂到院就诊并被诊断为丘疹及前列腺炎,三次就诊共支付医疗服务费61,963元。后行政部门认定该医院工作人员就该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资质等问题对孙某某的询问作出了不真实答复,责令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改正,并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孙某某以虚假陈述、诱导消费及过度医疗构成消费欺诈为由,诉请退还费用并主张惩罚性赔偿。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退还医疗服务费50,000元。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医疗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确认孙某某所患系普通病症而非急危重症,且经查其全部费用为纯自费。该医院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完全由市场调节,其与原告孙某某基于意思自治形成合同关系,法院认定本案中的医疗服务行为属于消费型医疗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医院在孙某某就诊咨询和治疗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和过度医疗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退还孙某某医疗服务费50,000元,并按全部医疗服务费用的三倍赔偿185,889元。

【维权指引】

非医疗美容类医疗纠纷案件也可视具体情况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医疗机构为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不属于强制缔约医疗服务合同范围且为市场自主定价、就诊费用全自费且不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以及政府集中采购价格,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接受服务”,可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前,要谨慎甄别、核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资质身份,避免仅凭网络宣传作决定;就诊中可要求出具明确诊断依据与项目费用清单,谨慎对待高频检查和重复治疗,及时保存病历、检查报告、收费票据与沟通记录。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应恪守诚信原则,依法执业。

案例二

王某某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王某某(满65周岁)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客户经理推介下,先后认购三只基金共计106万元,赎回时亏损219,586.34元。王某某主张其购买与风险测评由客户经理代为操作且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双录”(录音录像),兴业银行辩称上述购买行为均为王某某自行线上操作,线上销售不适用线下“双录”监管规定。

法院认定兴业银行对老年客户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瑕疵,并存在“线下营销推介、线上完成交易”以规避“双录”监管,明显超出消费者自主购买范畴的情形,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银行对王某某投资损失承担30%赔偿责任,赔付63,031.05元。二审北京金融法院维持原判。

【维权指引】

老年消费者群体在购买理财产品前应问风险、问期限、问费用,了解产品信息;购买时坚持自己操作、坚持录音录像、注意保留证据。金融机构向老年消费者代销理财产品时应充分考量消费者年龄、理财经验、认知能力等因素,履行有别于普通投资者、更具针对性、更为审慎的适当性义务。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应细化针对老年消费群体的适当性义务履行标准,建立专门的老年消费者风险评估和产品匹配机制。

案例三

李某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李某在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SONY京东自营官方旗舰店”支付4,434元购买索尼HT-A5000音响,商品名称、宣传图片多处主推“360穹顶功能”,但原告收到货后发现,音响的控制程序中“360穹顶功能”的选项是灰色的,无法选择开关。经再次查阅商品页面信息及询问客服,李某才知晓其所购买的商品需要搭配两个后环绕音箱才能实现“360穹顶功能”。李某认为,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起诉要求退还货款并进行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虽然在多处提示“360智能穹顶”功能“需搭配可选购的后环绕音箱”,但上述内容或者是在页面中用星号及小字显示,或者用“可选购的无线后环绕音箱”等隐晦的方式提示,在商品名称、主页图等明显位置仅显示商品具有“360智能穹顶”功能。被告作为商品销售者,采用上述宣传方式展示商品信息,未尽到全面、真实、准确地向消费者披露商品信息的义务,导致原告基于“360智能穹顶”功能购买商品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鉴于被告确在商品销售页面多处进行了提示,也设置了多个可供消费者选购的选项,依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主观存在欺诈的故意。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向李某退还货款4,434元并承担退货运费,李某收到货款后向被告退还涉案商品。

【维权指引】

如果经营者通过“小字隐藏”方式规避商品服务核心信息、逃避自身核心义务,导致消费者基于大字宣传形成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消费者在下单购买商品服务前,应当认真浏览、查看商品服务页面显示的信息,避免忽略重要参数信息、经营者的提示信息等。经营者若提供了不准确的商品服务信息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可及时固定、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2025年全国消费维权十大典型司法案例目录

1.孙某某诉北京大望路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王某某诉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外支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3.李某诉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4.宫某某诉大连市西岗区贝斯特琪健康管理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5.陈某、庞某某诉上海敬业旅行社有限公司等生命权纠纷案

6.孙某某诉成都瑾初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7.刘某某诉宁波睿合二手车经纪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8.周某某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9.王某某等人“刷单炒信”案

10.郑某某诉重庆豪峻石化有限公司荣昌区荣吴路许溪路口加油站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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