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把唯一的房子给了女儿,竟然被赶出家门?!”
一位65岁的父亲李某将自己唯一的住房无偿赠予女儿,并约定可以永久居住,没想到女儿竟然为了钱财将他扫地出门,还要把价值500万的房产以250万贱卖!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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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事情还要从五年前说起。李先生是一名退休工人,妻子早逝,独自抚养女儿李小雅长大。
2019年,李先生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自己在上海市内唯一的一套房产无偿赠予女儿。这套房子位于市中心,当时价值约400万元。
但李先生有个条件——他要在这套房子里住到老,直到去世。
女儿李小雅当时满口答应:“爸,这是咱家,你当然可以住一辈子!我怎么可能赶你走呢?”
于是,父女俩签订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李先生享有该房屋的永久居住权,直至其去世。”
房产过户手续很快办完,李小雅成了这套房子的合法所有人。
一开始,父女俩相处得还算和睦。李先生每个月的退休金3000多元,还会主动承担水电费和部分生活开销。
可谁知道,好景不长。
2023年,李小雅的生意出现了问题,急需一大笔资金周转。她瞄上了这套已经涨到500万的房子。
某天,李小雅突然对父亲说:“爸,我遇到点困难,想把房子卖了,你搬出去住吧。”
李先生瞬间瞪大眼睛:“什么?!你要把房子卖了?我们当初可是说好的,我要住到老的!”
李小雅却态度强硬:“房子现在是我的,我有权处置。你一个老头子住这么大房子也浪费,搬到养老院去不是更好?”
李先生顿时感觉脑子有点转不过来:“我把房子给了你,你就这样对我?这真的不是在卸磨杀驴吗?!”
矛盾彻底爆发。
李小雅不但要赶父亲走,还联系了房产中介,准备以250万的价格快速出售这套价值500万的房子。
“250万卖500万的房子?你疯了吗?!”李先生急得直跺脚。
李小雅却冷漠地回答:“我急需用钱,管不了那么多。老头子,你要么自己搬走,要么我找人把你'请'出去。”
眼看女儿铁了心要赶自己走,还要贱卖房产,心如刀绞的李先生做了一个决定——起诉女儿!
这件事一出,网友炸了:
“养女儿就是为了被扫地出门?”
“250万卖500万房子,这是有多急需钱啊!”
“老人家太可怜了,辛苦一辈子竟然落得无家可归...”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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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父亲赠房给女儿并约定永久居住权,女儿是否有权单方面终止?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本案中,李先生与女儿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永久居住权,这是完全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李小雅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可以不经父亲同意就出售房屋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转让或者抵押,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律师这么看:
虽然李小雅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但由于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她无权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单方面出售房屋。更不能强制居住权人搬离。
关于李小雅想要250万贱卖500万房产的行为,律师指出:即使她有出售的想法,也必须征得居住权人(即其父亲)的同意,否则买卖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李先生享有的永久居住权合法有效,女儿无权单方面终止;
2.在居住权存续期间,房屋不得出售,除非居住权人同意;
3.李小雅强制父亲搬离的行为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害。
最终双方协商:李小雅停止强制父亲搬离的行为,确保父亲的居住权不受侵犯;如确需出售房屋,必须征得父亲同意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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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训
亲情面前,法律条文更要分明!
赠房容易收房难,居住权一旦设立就受法律严格保护!
本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家庭财产处置涉及多方权益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并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
有网友热议:“这女儿真是白眼狼,老父亲把房子给她,她竟然恩将仇报!”
也有网友表示:“还好有居住权这个法律武器,不然老人家真的无家可归了。”
还有律师提醒:“设立居住权虽然保护了居住人的权益,但也会影响房屋的流通性,双方签约前要充分考虑。”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例给我们几点启示:
1.赠与房产时约定居住权,要在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后续纠纷;
2.居住权一旦设立,就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使房屋所有权转移,居住权依然存在;
3.亲情归亲情,法律归法律,家庭财产安排最好通过法律途径明确,避免口头承诺;
4.设立居住权的房屋在居住权存续期间处置受限,这是所有当事人都要考虑的问题。
这起案件最大的悲哀不是法律争议,而是亲情的沦丧。
一个父亲倾其所有给女儿买房,却换来被扫地出门的结局,这样的人伦悲剧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金钱诚可贵,亲情价更高。当我们面临利益选择时,不要忘记血浓于水的亲情,更不要忘记做人的基本良知。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声明:本文内容基于真实案件改编,当事人姓名及相关信息均已进行匿名化或虚构化处理,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文章仅以案例形式为大众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