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她”权益——南京市发布“依法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创始人
2025-12-31 23:59:24

为推动《南京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落地见效,市妇联开展了2025年度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案例征集活动,遴选出一批兼具指导性、示范性的典型案例,精准对标《条例》规定,涵盖了妇女人身和财产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婚姻家庭纠纷化解等热点问题。在《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现发布部分典型案例,为《条例》实施提供实践样本,为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指引。

案例一

遗弃病妻触刑律 离婚补偿护权益

——常某遗弃罪案、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常某与李某(女)登记结婚。2015年,李某患重大疾病丧失行动能力,后被鉴定为肢体二级残疾。2016年至2018年,丈夫常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一百余万元后隐匿行踪,长期拒绝履行扶养病妻义务。李某曾报案、提起刑事自诉,均因常某下落不明等原因未果。2022年4月,区法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区检察院,区检察院依职权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常某被抓获归案。2023年9月,公安分局以常某涉嫌遗弃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3月,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常某当庭认罪悔罪。同年6月,区法院以常某犯遗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4年9月,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追索扶养费和婚内财产份额,并申请区检察院支持起诉。区检察院认定李某符合民事支持起诉条件,指导其收集证据,帮助申请法律援助。同年10月,区法院依法调解常某分期给付李某45万元并解除婚姻关系。联动妇联、民政部门,保障李某后续生活安置,最终实现“案结事了”的办案目标。

典型意义

本案中,对家庭成员患病、丧失自理能力后发生的遗弃行为,司法机关主动介入、依法履职,传递“扶养义务不可推卸”的法治信号; 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作为离婚诉讼中“重大过错”,通过调解或判决倾斜财产分配,弥补受害人身心损害,破解“刑民割裂”导致的救济不足问题; 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完善受害者的多渠道帮扶体系与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案例二

孤女房产被侵吞三年之久

多部门联合支持起诉助维权

——南京市检察机关联动妇联

综合保护王某财产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5岁的女孩王某因父母遇害成为孤儿,区检察院发现线索后联动妇联、民政等部门对王某开展综合救助,依其意愿指定其舅舅陈某为监护人。市检察院为王某发放8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实施长期帮扶。2021年11月,检察机关与妇联回访发现,陈某长期在外地居住工作,未实际履行监护职责,还诱骗王某将名下房产转卖给前妻汤某,汤某未支付房款,且将房屋两次抵押借款103万元供陈某使用。为帮助王某挽回损失,检察机关联合民政、妇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民政部门将孤儿生活补助金直接发放至王某名下,妇联关注心理健康并介入疏导,检察机关为王某申请法律援助,确定待其成年后提起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方案。2022年9月,王某起诉要求陈某、汤某赔偿经济损失130万元,区检察院支持起诉。2023年2月,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本案中,检察机关从警情通报敏锐捕捉到孤女王某的救助线索,迅速联动妇联、民政等部门构建综合保护体系,在发现监护人侵吞财产后,帮助王某追回财产损失。案件办理打破了“就案办案”局限,创新全链条权益保障模式,彰显多方守护未成年人的责任担当。

案例三

多部门联动干预婚姻冷热暴力

全周期服务助力女性重获自信

——孙女士“冷热”暴力交互升级类型家暴案

基本案情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禁止包括精神侵害在内的各类家庭暴力。本案聚焦冷暴力、热暴力交互升级的隐蔽家暴类型,公安、妇联、社区多部门整合资源,精准排查隐蔽型家暴线索,为受害者提供情绪疏导、自我成长的全周期支持,引导女性建立“我的感受值得被尊重”的底线思维,从心理上筑牢抵抗暴力的第一道防线。

案例四

残障独女失依无靠 携手解决无人监护难题

——社区居委会担任残障妇女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

李某(女,54岁)自幼智力残疾,2020年8月被评定为智力残疾四级,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系家中独女,未婚未育,长期由父母照料生活。2022年、2024年李某父母相继离世后,李某无近亲属及其他亲属可依靠,陷入无人监护的困境。李某所在社区先将其托养于社会福利院,但因缺少合法监护人,其生活照料、财产权益等问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区妇联、区法院和社区梳理相关情况后决定,由社区向李某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监护人指定申请,区妇联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正式指定李某所在社区为其监护人,由社区履行监护职责。李某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得到长期有效的保障。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明确,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由社区依法承担监护职责,是对家庭监护的有力补充,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制度保障和人文关怀。本案中,法院、妇联和社区积极作为、主动履职,精准破解特殊人群无人监护难题,是《民法典》监护制度的成功实践,为特殊群体监护缺失案件提供了可复制范本。

案例五

心理司法解家事 温暖配方促和谐

——钱某与周某婚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钱某与周某因离婚纠纷至区法院辛果工作室进行诉前调解。二人此前因婚姻矛盾多次报警、暂行分居,三岁婚生子由双方按周轮流抚养。后又因探望问题频繁冲突报警,给孩子造成心理创伤,出现胆小敏感、频繁哭闹等情况。调解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抚养权有分歧,案件正式立案。办案法官考虑到孩子对父母均有强烈依恋,启动“家事医联体”机制,联合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制定“心理介入—情感修复—行为矫正”方案,并以“七夕”为情绪共振点组织专场调解。经过2轮4个小时释法、循情、辅导,双方放下对立,周某撤回离婚诉请。后续法院持续跟进促成和解,心理咨询师提供24小时线上支持,最终夫妻重归于好,孩子也恢复开朗状态。

典型意义

本案创新采用“司法调解+专业心理干预”模式,通过营造情感共振场景、开展多方协同疏导、落实长效跟踪回访,既成功挽救危机婚姻,又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其探索的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路径,为同类案件处置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本案创新打造的“心理司法解家事,温暖配方促和谐”工作模式成效显著,每年成功挽救上百个家庭,根据该工作模式创作的微电影《温暖配方》荣获最高人民法院“金法槌奖”。

  • 为保护个人隐私,以上案例中所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内容来源: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傅雅婷

校对:羊娴

审核:周聪、吴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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