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雪
媒体近日报道,一女子发现超市自助结账系统存在“漏洞”,利用逃单等形式先后盗窃商品16次,涉案总价值9200元。目前,该女子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近年来,很多超市都安装了自助结账设备,不仅节约了人工成本,还提高了结算效率。但有些人认为结账“没有监管”,便为贪小便宜铤而走险,实施起各种盗窃行为:有故意漏扫、拿多付少的“漏单型”盗窃,有先扫后删、放弃结算的“逃单型”盗窃,还有偷换价签、以小买大的“欺瞒型”盗窃……
“超市盗”的嫌疑人大多是为了贪小便宜,认为只是“薅羊毛”,一旦事发,可以以忘记付款的借口搪塞或向超市赔偿。还有的以为自助结账设备存在监管漏洞,小偷小摸无人察觉。殊不知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可见,盗窃金额小并不意味着不违法。无论单次金额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若累计次数达标,同样可能构成盗窃罪。即使事后归还或赔偿,仍可能因盗窃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治理此类行为,相关部门在依法惩治的同时,更应多措并举,加强溯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普及相关法律知识,提高群众法律意识,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对自助结账通道的购物环境和治安防范措施等进行整改,从根本上降低此类案件的发案率。超市经营者也要提高防盗意识,加强安全监管。通过技术手段增设监控、设置安全门警报和未扫码报警等装置。通过张贴警示提示、设立收款核查岗位等措施加强预防,堵塞监管漏洞。
超市自助结账不是“逃单通道”,切莫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