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某证券媒体发表《最高增长28倍 投资者回报“浙江样本”这样炼成》一文,给资本市场推出了一个重视投资者回报的“浙江样本”。
浙江作为我国的经济强省,其上市公司效益总体偏好,在回报投资者方面确实具有一定的优势。根据文章的介绍,“十四五”期间(2021年—2025年),浙江辖区(不含宁波,下同)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工作成效显著,分红、回购、增持三大重要回报举措均实现跨越式增长:分红金额连续攀升,“十四五”期间累计分红4439.01亿元,较“十三五”期间增长115.29%;股份回购力度加大,396家公司累计回购748.19亿元,较“十三五”期间增长28倍;重要股东积极增持,343家公司重要股东累计增持近345亿元,较“十三五”期间增长16.73%。
“浙江样本”的表现有目共睹。不过,对于“浙江样本”给予投资者的回报,还是需要客观辩证看待,不能过分夸大“浙江样本”给予投资者的回报,避免给予投资者的回报出现虚假数据。

首先,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增持并不属于投资者回报范畴。虽然在“十四五”期间,浙江有343家公司重要股东累计增持近345亿元,较“十三五”期间增长16.73%,但这只是公司的重要股东们积极响应管理层号召,积极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所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上市公司股价稳定,最大的受益者还是上市公司的这些重要股东尤其是大股东。
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增持并不是投资者回报,毕竟上市公司重要股东增持,是拿出资金来购买了上市公司的股票,虽然重要股东的资金拿出来了,但这些资金并没有回报给投资者,而是变成了重要股东持股的增加,重要股东的财富并没有因为增持股票而减少。相反,重要股东们在低位增持股票,然后又在高位减持股票,重要股东们的财富因此而增加。所以,将上市公司重要股东的增持视同对投资者的回报这是不合适的。
其次,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也不等同于是回报投资者。虽然在“十四五”期间,浙江上市公司中有396家公司累计回购748.19亿元,较“十三五”期间增长28倍,但这并不能简单地视为是对投资者的回报。毕竟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目的是多方面的。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为了将回购的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还有的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股价的稳定,但回购的股份并不用于注销,而是作为库存股,日后还会卖向市场。这样的股份回购并不是对投资者的回报。
真正属于回报投资者的回购是注销式回购,即上市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注销。因为回购的股份注销了,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的股份减少了,如此一来,投资者所持股票享有的投资者权益会相应增加,与此对应的是股票的投资价值也相应增加。正常情况下,公司股票的价格会上升。因此,只有注销式回购才是对投资者的回报。在这个问题上,不能鱼目混杂,将不属于注销式回购的其他回购也视同是对投资者的回报了。
此外,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作为对投资者的一种回报,同样需要客观看待。浙江作为我国的经济强省,其上市公司的效益总体偏好,这是客观事实。这也为浙江上市公司回报投资者创造了条件。所以,在“十四五”期间,浙江上市公司累计分红4439.01亿元,较“十三五”期间增长115.29%;这个增长幅度堪称惊人。
但在回报投资者的问题上,还需要客观看待上市公司分红给予投资者的回报。虽然浙江上市公司在“十四五“期间累计分红4439.01亿元,但这其中的最大多数还是给了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毕竟根据IPO时的股权结构设置,公众投资者的持股被控制在了25%以下,其中股本4亿以上的公司,公众投资者的持股甚至只有10%。所以,上市公司的分红,给予公众投资者的或许不足三分之一。
不仅如此,面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所得到的分红回报率与公众投资者的分红回报率是完全不同的。控股股东由于持股成本低廉,因此,其分红回报率远远高于高价持股的公众投资者,对于公众投资者来说,有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回报率甚至不及银行存款利率高。可见,在回报投资者方面,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回报的主要还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重要股东,公众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扮演的只是一个陪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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