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不知你有没有遇到过外卖被偷的囧事,今天的新闻能给你解解气:


1月14日消息 广西贺州 大学生偷外卖被拘5日,警方将通报公开立在外卖架旁,派出所:是为了警示教育。
这做法你赞成吗?比如你是否联想到“封存”?
警方通报内容:|2025年12月28日,我所接到贺州学院一学生报警称其外卖在校内被盗。接警后我所民警通过侦查发现盗窃嫌疑人为张某某,2025年12月29日张某某被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张某某因盗窃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属于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极目新闻记者就此事向城中派出所核实,工作人员表示不是p图,“只是说做一个宣传,也是做一个警示教育”。
对拘留处罚,我看到网上有网友建议“枪口抬高一寸”,这种事怎么说呢?你我皆不是当事人,也不是学校里的老师或者学生,作为外人发发慈悲是很轻松的事,还被人认为是善良大度。殊不知,你又知道受害人的心酸是怎么回事?说不定受害人已经不是第一次遭遇如此悲催的事了,你又如何让人大度和包容?
勿以恶小而为之,警方这么处罚,肯定有处罚的道理,其知道的内情肯定比你我多。在拘留处罚这个问题上,我完全赞成警方。如果都这么斩钉截铁地处罚盗窃,我相信偷外卖的行为会大大减少。
现在的重点争议是警方向社会公开该大学生的处罚情况,这个适合不适合,比如是否和“封存”有冲突?
笔者认为,警方通报中将违法行为人指为“张某某”,而不是全名,此通报即使被他人发上网了,也不能导致其他陌生人(包括网民)了解“张某某”究竟是谁,这说明警方将通报公开在外卖架旁对“张某某”并无扩大的影响。
至于“张某某”盗窃这个事在线下小范围被老师同学知道,这个是避免不了的。注意,是给予“张某某”拘留处罚,不是给予警告,拘留是要进号子的,被身边人知道很正常,避免不了。
关于和“封存”的冲突?我们先上封存的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认真仔细阅读“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记录存在哪里?——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通常保存在公安机关的内部系统中。
根据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如派出所、分局等)负责保存。这些记录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档案,用于管理治安案件和追踪违法人员信息。
部分严重或多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可能被录入全国性的数据库(如公安部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供全国公安机关共享查询。但一般治安处罚记录通常仅保存在地方公安机关系统中。
存储违法记录的形式以电子档案为主,少量的存在纸质档案形式。
封存工作溯源是针对公安机关管理方面的要求,即公安机关不得将存储在公安内部系统的违法记录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和公开(法定情形除外),即公安自己知道和掌握即可,不对外。
贺州学院盗窃的这个事,并非是公安机关将违法记录信息透露给其他人,因为违法行为人主体就没有明确,再有这个“张”本身是大姓,更是明确不了违法主体。何况也不是其他人来公安机关申请提供记录,公安机关因此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从这个角度说,公安机关通报的是典型案例信息,是“以案说法”的普法宣传,是“警示教育”,而非公开违法记录。所以本事件无关封存。
实际上,很多违法行为(比如违法遛狗、违法燃放烟花)往往和周边的人关系最大最密切,公安机关在可能产生切身危害的地方(生活区为主)以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也是风险提醒,同时也是社会监督。这种形式非常好,很接地气,笔者高度支持,热烈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