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开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虽然都规定在刑法“危害税收征管罪”一节中,且行为方式都涉及“虚开”,但二者在立法初衷、保护法益、定罪标准和量刑尺度上存在本质区别。正确理解这些区别,对于刑事辩护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目的与保护法益的区别
两罪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其立法意图和所要保护的法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此罪的设立源于上世纪90年代,旨在严厉打击直接针对增值税税款的骗取行为,保护国家的增值税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直接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因此该罪的核心是保护国家税款安全,其被认为是结果犯(实害犯),通常要求行为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并造成税款损失的实际危险。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和案例也强调,不具有骗税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本罪。
虚开发票罪:此罪由《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其立法目的更为广泛。普通发票不具备抵扣税款功能,因此该罪的核心是维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秩序。立法者认识到,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虽不一定直接骗取税款,但会成为多种犯罪的工具,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该罪通常被理解为一种行为犯或具体危险犯,只要虚开行为情节严重即可能构成,并不以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必要要件。
二、定罪与量刑的差异
立法目的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者在构成要件和刑罚严厉程度上的显著差异。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和量刑轻重与“虚开的税款数额”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的数额”直接挂钩。根据2024年最新的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虚开发票罪:入罪标准主要看虚开发票的份数和票面金额,与税款数额无直接关联。根据司法解释,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即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达到上述标准5倍以上则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量刑尺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远重于虚开发票罪,这反映出立法对直接危害增值税税款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刑罚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量刑档次分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虚开发票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量刑档次分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辩护实践与案例分析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更重,辩护律师通常会尝试将重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为轻罪(虚开发票罪),核心辩护观点往往围绕主观目的和客观危害结果展开。
核心辩点一: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主张行为人虚开发票是为了虚增业绩、夸大企业实力以便于融资或贷款,而非抵扣税款。由于没有骗税目的,其行为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要件。如果这种行为确实涉及普通发票,则可能仅构成处罚较轻的虚开发票罪。
核心辩点二:客观上未造成且无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的危险强调整个交易链条中没有一方实际使用这些发票去申报抵扣增值税,国家增值税税款没有遭受损失的危险。既然没有侵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要保护的核心法益,那么以该重罪论处便违反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总而言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在刑事定罪中有着清晰的界限。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是否直接针对增值税税款,以及是否以骗取税款为核心目的。对于面临此类指控的人员而言,精准把握两罪的区别至关重要。一个有效的辩护策略往往需要深入分析案件细节,特别是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的客观后果。在面临实际法律问题时,务必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获得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建议和辩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