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作为特殊领域的物流活动,其安全性不仅关乎企业自身的运营稳定,更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与环境保护。为规范市场秩序、强化风险保障,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对运输企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作出了明确要求,并设立了相应的监督与处罚机制,以法律手段推动行业形成有效的风险转移和事故应对能力。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投保;若在责令后仍拒绝履行投保义务,原许可机关有权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也可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一,未按规定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
第二,所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超过有效期,且未及时续保或重新投保的。

这项规定体现了国家在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中的严格立场。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并非普通商业保险,它是专门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泄漏、燃烧、爆炸、污染等事故所设立的强制险种,旨在保障因运输危险货物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损害等赔偿责任。投保这一险种,既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分散运营风险、维持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措施。实践中,部分企业或因成本考虑,或因管理疏忽,未能及时足额投保,这不仅使企业自身暴露于巨大经济风险之下,也给道路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潜在隐患。
主管部门通过“责令限期投保”与“吊销许可”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了阶梯式的约束机制——既给予企业自我纠正的机会,也对屡教不改者施以严厉资格处罚,从而倒逼所有从业主体自觉遵守规定,主动构建安全防护网。这一制度设计,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有助于从源头遏制因保障缺失而导致的安全责任落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