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新的税前扣除凭证规定
文/段文涛
【咨询】我公司是一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平台内的从业人员办理了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但是取得个人提供的劳务增值税发票较为困难,请问,有没有税务局统一代开的途径或者其他办法解决下这个问题?
【答复】首先,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其他为网络交易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营利性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具体而言,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其二,平台内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个人名义提供营利性服务的自然人。
其三,个人从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的划分:
(一)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二)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证照的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互联网平台销售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取得的所得,属于经营所得。
其四,互联网平台企业向从业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其五,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2025年第16号)第三条专项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作出了新的规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有关资料凭证,包括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以备查验。互联网平台企业未按规定保存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材料的,其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取得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互联网平台企业在向平台内从业人员支付劳务报酬所得后,如果按照规定 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并且已经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如数解缴入库(预扣预缴)、代办申报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全额缴纳入库后,可以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及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将其向从业人员所对应支付的劳务报酬支出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需再取得提供上述服务的个人开具(申请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但是,如果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实名核验记录、业务交易明细、结算支付记录等能够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留存备查,互联网平台企业则不得以上述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