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消息,北京某公证处曾于大连银行北京分行账户内购买了价值1.8亿的理财产品。然而,该产品到期后,账户内仅剩余44万。在此期间,客户经理持续上门达五年之久,每次提供的都是加盖公章的假对账单。案发之后,银行声称涉案人员中一人“精神失常”且已失踪,另一人则已离职,试图以此撇清自身干系。
银行身为储户资金的“守护者”,保障资金安全是其应坚守的底线。倘若银行每逢出事便以“涉刑”为挡箭牌,将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那么储户的安全感又将从何建立呢?
对于此类事件,不仅要彻查刑事层面的问题,民事方面同样需要妥善处理。银行不应总是扮演“事后诸葛亮”的角色,将“已开除”“已报警”当作万能的免责声明。切实把好自身关口、管理好内部人员、守护好储户资金,这是银行理应作出的最基本承诺。

来源: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