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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引 言
数字金融时代,以花呗为代表的消费信贷产品凭借便捷性、低门槛的优势,成为公众日常支付的重要工具。花呗本质上是蚂蚁金服推出的消费性贷款产品,核心功能是满足用户“先消费、后还款”的日常消费需求,其资金来源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使用范围受合同约定与平台监管限制。然而,在民间借贷实践中,部分民事主体利用花呗扫码付款的隐蔽性,突破消费用途限制,将花呗额度套取后出借给他人,形成新型民间借贷关系。
一、花呗扫码付款型民间借贷的行为定性与特征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特殊表现形式
要明确花呗扫码付款型民间借贷的效力,首先需厘清其行为本质。花呗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用户通过花呗扫码付款时,实质是由金融机构向商户垫付资金,用户后续向金融机构偿还该笔款项并支付相应手续费或利息,本质上形成用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消费借贷关系。而当用户通过花呗扫码向他人出借资金时,并非使用自有资金,而是将从金融机构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第三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
需注意的是,此类行为与传统套取信贷资金转贷存在形式差异:传统转贷多表现为用户先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再将款项转借给他人,资金流向清晰可追溯;而花呗扫码付款型转贷则通过“消费垫付”的形式间接完成,用户无需直接接收信贷资金,而是通过扫码付款的方式将信贷资金直接交付给借款人,行为更具隐蔽性。但从资金来源、行为目的与法律后果来看,二者本质一致,均属于未经金融机构许可,擅自改变信贷资金用途并转贷牟利或无偿转借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的核心要求。
(二)行为核心特征
其一,资金来源的非自有性。此类民间借贷的资金并非出借人自有资金,而是源自金融机构通过花呗发放的消费信贷资金,出借人仅作为信贷资金的中转主体,需向金融机构承担还款义务。如在黄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黄某通过花呗扫码向张某支付13000元,该款项实质为金融机构垫付资金,黄某后续向金融机构偿还了该笔欠款,充分体现了资金来源的非自有性。
其二,行为方式的隐蔽性与便捷性。花呗扫码付款依托移动支付平台完成,操作流程简便,且资金流向多通过第三方支付账户周转,相较于传统现金或银行转账借贷,更难被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部分借款人甚至主动要求出借人通过花呗扫码出借资金,进一步加剧了行为的隐蔽性。
其三,用途与约定的背离性。花呗用户与金融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花呗额度仅限用于日常消费,不得用于民间借贷、套现等违规用途。而出借人通过花呗扫码付款出借资金,明显违反了信贷资金用途约定,构成违约行为,同时也突破了金融机构的监管边界。
二、花呗扫码付款型民间借贷行为无效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花呗作为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载体,用户套取花呗额度转贷他人,完全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无效情形。
同时,《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金融监管领域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的行为,违反了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用途的监管要求,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三、花呗扫码付款型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相关司法认定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通常遵循“资金来源核查+行为性质判断”的双重标准。首先,核查出借资金是否源自花呗信贷资金,主要通过支付宝交易记录、花呗还款凭证、双方聊天记录等证据确认;其次,判断出借人是否存在套取信贷资金转贷的主观意图与客观行为,若出借人明知资金为花呗信贷资金,仍通过扫码付款方式出借给他人,即可认定构成套取转贷行为,进而判决合同无效。
目前,部分司法裁判呈现一些特征:一是对合同效力的认定高度一致,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认定合同无效。二是注重证据的综合审查,除资金流水外,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借款合意与资金来源的证据,均会作为裁判依据。
四、花呗扫码付款型民间借贷无效认定的现实困境
(一)主观过错认定难度较大
主观过错是确定损失赔偿责任比例的核心因素,但司法实践中,双方是否明知资金来源为花呗信贷资金,往往难以准确认定。部分案件中,双方未明确约定资金来源,借款人以“不知资金为花呗资金”为由主张无过错,而出借人难以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借款人明知;还有部分案件中,借款人主动提议出借人通过花呗扫码出借资金,却在诉讼中否认主观明知,导致法院需结合聊天记录、交易习惯等间接证据综合推定,增加了裁判难度。
(二)平台监管与协同规制不足
花呗平台虽对违规转贷行为设有监管机制,但受技术限制与利益驱动,监管效果有限。部分平台仅通过关键词筛查、交易频次监测等方式识别违规行为,难以覆盖所有隐蔽性转贷场景。
五、完善花呗扫码付款型民间借贷无效规制的路径
(一)细化司法裁判标准
首先,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明确主观过错的认定标准。对于借款人主动提议花呗扫码出借、知晓出借人无自有资金却仍借款、直接向花呗偿还欠款等情形,推定借款人存在主观过错;对于出借人未告知资金来源,且无证据证明借款人明知的,减轻借款人的过错责任。
(二)加强平台监管
花呗平台应优化监管技术,通过大数据分析、交易链路追踪等方式,精准识别违规转贷行为,如对同一收款码频繁接收花呗扫码付款、出借人花呗额度与借款金额高度一致等情形进行重点监测,及时采取限额、暂停使用等管控措施。同时,平台应强化用户告知义务,在用户使用花呗扫码付款时,明确提示不得用于民间借贷等违规用途,留存告知记录作为证据;还应完善服务协议,明确用户违规转贷的违约责任,加大违规成本。
(三)强化法治宣传,提升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法院、平台、媒体等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明确花呗扫码付款转贷的法律后果,告知公众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无法主张利息,还可能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同时,提醒公众在民间借贷中确保资金来源合法,留存完整交易凭证,避免陷入法律纠纷,引导公众树立合法借贷、合规用贷的意识。
作者介绍

张依 实习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政府法律顾问事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