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装修中,全屋定制以其个性化、一体化的优势,成为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选择。然而,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对知名品牌的信任,在宣传、合同签订过程中“挂羊头卖狗肉”,由此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昆山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全屋定制商家“傍名牌”引发的消费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有力规范家居装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4年,小杜购买的新房交付,着手准备装修。8月18日,小杜与某装饰建材公司签订了《定购合同书》,定制全屋橱柜、玻璃门、灯具等家居用品,并支付货款5万余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供货方为全屋定制家居品牌“A家”,并注明“产品柜体封边印有A家的英文标识,包装纸箱与包装袋上都印有英文标识”。在小杜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过程中,王某所用微信昵称前缀为“A家-整家定制”,这让小杜确信自己选择的是该品牌产品。
11月16日,公司交付货物时,小杜却发现所有柜体封边及外包装均无“A家”标识,与合同约定不符。
小杜提出质疑后,公司表示其为独立经营公司,并非“A家”品牌授权门店;合同是“A家”的通用模板,只是借用其合同模板与客户签约,因工作疏忽未向客户解释清楚。
小杜认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自己说明合同模板的真实使用情况,导致自己误认为是与“A家”品牌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严重损害了自身权益。2025年4月,小杜将该装饰建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唯一股东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定购合同书》明确载明供货方为“A家”,约定产品封边、外包装应印有品牌标识,合同所附《全屋定制报价明细表》亦带有“A家/整体橱柜全屋定制”标识字样。结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沟通中所用微信昵称等情况,足以使原告认为所定购产品为“A家”品牌供应。
被告作为从事全屋定制的专业销售方,应当知道品牌属于足以影响消费者作出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销售过程中,其在无品牌授权情况下,使用品牌方合同模板、品牌标识,且未向消费者说明合同模板的真实来源,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该行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已构成欺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欺诈行为的三倍赔偿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购合同书》,被告某装饰建材公司退还原告小杜货款50166元并支付三倍赔偿款150498元,原告小杜配合被告取回货物;王某对公司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信息不对称的消费关系中,品牌代表着一整套质量标准和服务承诺,是消费者简化决策、作出消费决定的重要依据。该案中,经营者通过冒用合同模板、在微信沟通中伪装品牌身份等方式,刻意营造与知名品牌的关联假象,使消费者对交易对象的品牌属性产生误解。这种隐瞒真实关系、故意混淆品牌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诚信是经营之本,经营者应当规范使用合同文本,清晰告知消费者自身的经营身份及产品来源,任何试图通过隐瞒关键信息、混淆视听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广大消费者在进行大宗消费时务必擦亮眼睛,签约前核实商家资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品牌、材质、交货日期等关键信息,切勿轻信商家口头承诺;妥善保管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一旦遭遇欺诈,要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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