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5-11-26 13:21: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2025年4月18日,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结合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等因素综合考虑,于2025年半年度或第三季度实施中期现金分红。

2025年10月2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方案符合《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2元(含税),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况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838,896,63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13,004,4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以4,825,892,230股为基数计算,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022元(含税),共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6,169,629.06元(含税)。

(3)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度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825,892,230×0.022)÷4,838,896,630≈0.02194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2194)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5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中航机载系统有限公司、中国航空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救生研究所、汉中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本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2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每股0.0198元派发现金红利。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198元。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投资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8354818

特此公告。

中航机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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