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行为,有效降低购置成本、净化流通市场秩序,近日,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局联合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置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设备,均需纳入集中采购管理。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确需紧急采购的,方可例外。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还须先取得配置许可。
据介绍,此前辽宁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采购以自行采购为主,今年辽宁省正式启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此次出台的《方案》对分级组织架构作出明确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并逐步将购置资金投入量大、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他医用设备纳入集中采购范围。试点市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后在全省逐步推开,负责组织本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方案》给出了分步实施的“时间表”和“任务图”:省级层面,2026年底前完成一轮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2027年继续实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自2028年起,除对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完成集中采购以外,针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拟采购单价10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1次集中采购。市级层面,沈阳、大连作为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试点市,须在2027年6月30日前组织本地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完成一轮集中采购。随后逐步推开市级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
放眼长远,辽宁省将逐步建成一个权责清晰、流程规范、监管闭环、风险可控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体系。与之配套,将同步建立异常低价防控、供应企业信用评价、采购全链条追溯等核心机制,最终构建依法透明、权责制衡、分级适配、质价兼顾的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新格局。
同时,科学编制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明确集中采购实施主体。由省卫生健康委制定本级医用设备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报省财政厅备案后组织实施。沈阳、大连2个试点市要于2026年9月30日前制定市级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本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执行层面,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被确定为省级集中采购实施机构,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各市卫生健康委须在所属事业单位中,择优选择1家专业能力强、内控管理规范、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集中采购实施机构,并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为确保制度落地不走样,《方案》还聚焦关键环节作出精细部署,在需求管理上,强调根据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分级分类划分采购包,不搞简单“一刀切”;在评审环节,明确要求在采购文件中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的情形,规范开展审查,及时应对处置,如实记录审查意见和结果。(辽宁日报记者 王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