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及外地企业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通过精准梳理三方权责、耐心释法调解,最终化解上海某实业公司、陈某、上海某建材公司之间的矛盾,为外地企业上海某实业公司全额追回货款,以高效司法服务赢得当事人高度认可,彰显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担当。
采购交易起纠纷,三方权责陷迷局
2023年8月,外地企业上海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某公司官方网站查询到授权经销商联系电话,据此与被告陈某取得联系,就采购洁具感应器事宜开展沟通。沟通了解产品性能与价格后,上海某实业公司决定向陈某采购10套蹲坑感应器、5套小便斗感应器,总货款超2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15日内完成交货。
同年8月28日,陈某将拟好的《洁具采购合同》及付款开票信息发送给上海某实业公司,合同落款主体与付款账户信息均标注为上海某建材公司。李某打印合同并加盖上海某实业公司公章后,通过微信回传陈某,陈某承诺盖章后回传,但事后并未实际加盖上海某建材公司公章。当日,上海某实业公司按要求向上海某建材公司账户支付2万余元款项,转账备注明确为“货款”。
然而,约定交货期限届满后,陈某以台风延误、货物已发出待查询、未联系上收货人、送货车辆不符合环保要求等多种理由反复拖延交付。直至2023年11月24日,因货物严重逾期且交付无望,上海某实业公司无奈联系上海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核实情况,却得知吴某对案涉《洁具采购合同》毫不知情,上海某建材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且因陈某拖欠上海某建材公司款项,吴某明确拒绝向上海某实业公司退还货款。
上海某实业公司随即联系陈某交涉,陈某虽因无法供货同意于2023年11月27日退还货款,但此后仍以各种借口拖延支付。为追回货款减少损失,上海某实业公司遂以陈某、上海某建材公司为共同被告,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方权责如何划分,退款责任谁来承担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涉企纠纷化解,第一时间分别与陈某、上海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取得联系,全面核实案件细节,梳理三方核心争议:上海某实业公司已支付货款但未收到货物,主张陈某、上海某建材公司共同承担退款责任;上海某建材公司辩称其与陈某仅为合作关系,案涉合同未加盖上海某建材公司公章,不构成合同关系,且上海某实业公司支付的货款已转至陈某账户,退款责任应由陈某承担,同时陈某尚拖欠上海某建材公司款项;陈某则称案涉货款已于2024年8月退回上海某建材公司账户,因双方存在其他债务纠纷,上海某建材公司才拒绝向上海某实业公司退款,其不应承担直接退款责任。
法官经审查认为,该案的关键在于厘清陈某、上海某建材公司与上海某实业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货款流转路径及各方过错责任。从案件事实来看,陈某以上海某建材公司名义与上海某实业公司洽谈业务、发送合同及付款信息,上海某实业公司基于合理信赖向上海某建材公司账户支付货款,虽上海某建材公司未盖章,但已实际接收货款并转至陈某账户,三方因合同签订、款项流转形成了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单判决可能无法彻底化解矛盾。
精准释法明权责,多方协商破僵局
为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保障外地企业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先后组织多轮沟通协商,分别向三方释明法律规定:对上海某建材公司,明确其虽未在合同盖章,但接收上海某实业公司标注“货款”的款项并转付陈某,客观上形成了款项代收代付关系,需对款项安全承担相应责任;对陈某,指出其以上海某建材公司名义缔约且实际收取货款,无法供货后理应承担退款义务,其与上海某建材公司的债务纠纷不能对抗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合法退款诉求;对上海某实业公司,说明其在签订合同时未严格核实陈某的授权权限及上海某建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亦存在一定审慎注意义务。
在此基础上,承办法官重点组织陈某与上海某建材公司开展协商,聚焦“陈某拖欠上海某建材公司款项”与“上海某建材公司拒不退还上海某实业公司货款”的核心矛盾,明确解决方案:陈某需先行向上海某建材公司支付拖欠的款项,消除上海某建材公司的退款顾虑;上海某建材公司在收到陈某款项后,立即将上海某实业公司支付的2万余元货款全额退还。同时,法官详细分析了持续诉讼对三方造成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损耗,引导各方以最小代价化解纠纷。
货款全额追回,外地企业点赞司法
经承办法官耐心劝说与法律释明,陈某与上海某建材公司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当场向上海某建材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款项,上海某建材公司随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2万余元货款全额退还至上海某实业公司账户。至此,这起涉及三方的买卖合同纠纷圆满化解,上海某实业公司作为外地企业,在短时间内成功追回全部货款,对法院高效、公正的解纷工作态度给予高度认可,专门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
法官提示:
针对企业交易风险防范提出两点提示:
一是签订合同需谨慎,身份核实是首要。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经营资质及授权情况,确认合同落款主体与实际履约方、收款方一致。若对方以第三方名义缔约,需要求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避免因身份混淆、权限不明引发纠纷。
二是支付货款留凭证,备注信息要清晰。企业支付款项时,应在转账备注中明确“货款”“采购款”“保证金”等具体用途,同时完整留存合同文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据材料。若发现收款方与合同约定主体不一致,需及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确认款项归属,谨防资金流失。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张曼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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