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法治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漯河中院特开辟【漯法护企】栏目,通过典型案例示范引领,聚焦企业司法需求,以精准服务、机制创新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民营经济发展厚植法治沃土,彰显法治护航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成效。

案例一:被告人李某职务侵占案
严惩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漯河某知名民营企业工作期间,利用负责生产车间原料提取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先后多次超额领取标准面粉、味精及方便面碎等原料300余吨,并冒充“薛某”“超”等身份将额外领取的原料倒卖至外地公司牟利。经鉴定,涉案原料价值442万余元。
裁判结果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本单位货物价值442万余元,数额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漯河法院依法惩治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企业财产的典型案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企业廉洁风险防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被告人作为企业的原料提取负责人,滥用职权、超额过量提取生产原料牟取私利,严重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权益,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依法惩治该类犯罪既展示了司法机关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决心,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主动作为,也引导企业加强对重点岗位的监督管理,警醒有非分之想的工作人员忠诚履职。
案例二:被告人孙某敲诈勒索罪
打击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敲诈勒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至2024年2月,被告人孙某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以及生产企业害怕网络负面炒作的心理压力,在漯河郾城区等地偷拍沙厂、搅拌站等生产企业的照片,以生产企业厂院内砂石未覆盖等理由在今日头条、搜狐、微博等网站发布负面舆论文章,注册未实名认证微信并冒充记者身份使用该微信与企业老板联系索要钱财后,删除自己发布或转发的负面舆论文章。孙某以此方式先后敲诈张某、李某等人2.1万余元。案发后,孙某家属退还全部涉案赃款。
裁判结果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孙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漯河法院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放大效应妨害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是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基础前提。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传播渠道的放大效应,通过夸大、捏造事实等方式发布或散布负面舆论,对民营企业造成心理压力,进而达到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犯罪目的。漯河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形成强大震慑,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