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泰安市玄家楼药业有限公司经营失效医疗器械、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和泰安市岱岳区良药堂药店销售劣药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起案件的当事人为“泰安市玄家楼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两项违法事实:
一是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虎镖牌远红外贴”,构成经营失效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二是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翔宇乐康牌富马酸酮替芬片”,构成违法购进药品行为。
对此,监管部门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合并作出处罚决定:没收涉案的3盒过期医疗器械和1瓶违法购进药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
第二起案件的当事人为“泰安市岱岳区良药堂药店”。
该药店因销售过期的非洛地平缓释片和炎可宁片,被认定为销售劣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岱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没收全部过期药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两起案件的罚款总额为45000元。两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分别为“泰岱市监处罚〔2025〕832号”和“泰岱市监处罚〔2025〕833号”,均于2025年12月31日签发。
(来源:岱岳区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