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5年12月)
序号: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39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贝时特副食批发超市
主要事实:滕州市贝时特副食批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000元;罚没款合计1024元。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3
序号:2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395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西泉食品加工厂
主要事实:滕州西泉食品加工厂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的食品
行政执法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5
序号: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399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滨湖长友农资经营服务部
主要事实:滕州市滨湖长友农资经营服务部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
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16
序号: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40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金宽农资有限公司
主要事实:滕州市金宽农资有限公司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复合肥料
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18
序号: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40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荆河卓力润滑油商行
主要事实:滕州市荆河卓力润滑油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机动车合成制动液
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1、没收不合格机动车合成制动液(标称生产者:北京中石恒驰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规格型号:800g/桶HZY4、生产日期:2025/05/03)6瓶;2、没收违法所得33元;3、罚款12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53元。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19
序号: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40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胖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
主要事实:滕州市胖哥便利店(个体工商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订)》/第五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罚款500元。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19
序号: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4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枣庄金色阳光食品有限公司
主要事实:枣庄金色阳光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第五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罚款5000元。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29
序号:8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滕市监处罚〔2025〕41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滕州市亿客来服装批发店(个体工商户)
主要事实:滕州市亿客来服装批发店(个体工商户)销售商标侵权产品
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
行政执法决定:1、没收商标侵权产品共4件男士卫衣;2、没收违法所得120.75元;3、罚款477.75元。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决定的日期:2025-12-29
来源:滕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提示: 素材来源官方媒体/网络新闻,文中事件发生于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