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光大银行因代销的信托产品出现违约被2名投资人诉上法庭,要求该行赔偿投资款本金和利息损失,涉案金额超过400万元。
此外,光大银行代销的基金产品也出现亏损,引发投资人将该行诉至法院索赔。2025年10月,法院判决光大银行赔偿投资人50%的本金损失并支付利息。
年报披露,光大银行2024年的理财服务手续费收入降至38.40亿元,较2022年缩水近18%,连续两年持续下滑。与此同时,该行理财业务还频繁曝出合规风险,多次受到监管部门处罚,2名理财经理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顶格处罚,甚至其中1名理财经理还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代销信托违约被起诉
2025年12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光大银行总行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被投资人柏某诉上法庭,要求两名被告赔偿投资款本金144.81万元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柏某诉称,2013年3月份在光大银行推荐下认购“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信托产品。认购几天后,光大银行通知其到营业网点领取合同时柏某才看到知情函、信托说明和信托合同,并按照光大银行引导签字。
“当时没有长安信托的工作人员在场对涉案信托产品进行宣传、解释和签订合同。”柏某称,信托合同由光大银行提供并在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管辖的营业网点内签署,但合同标注的签署地却是西安。光大银行也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风险承受能力、理财投资经验、学历学识水平等风险测评。
2015年3月份,上述信托产品到期后没有如期兑付。对此,柏某认为,“光大银行在向我销售涉案信托产品时没有披露信托计划说明和信托合同,利用信息不对称误导销售,把原本适合风险识别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人的高风险信托推荐给较低风险偏好的投资人。而且没有向我提示风险,严重违反金融产品销售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光大银行对我的资金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法院查明,柏某上述涉案信托产品认购行为的发生地点为光大银行北京富力城支行,但该支行目前已被撤销,其业务由光大银行北京丽泽支行承接。柏某在进行上述信托计划投资过程中,并未接受光大银行总行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的推介和销售,因此就本案来讲这两名被告人与柏某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
另一名投资人杜某的遭遇与上述情况类似。杜某也将光大银行总行和光大银行北京分行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人赔偿投资款本金258.89万元和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杜某诉称,2013年3月份在光大银行推荐下认购上述信托产品,期限为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在涉案产品的推介和销售过程中,光大银行作为金融产品销售者没有尽到法定的适当性义务,违反监管规定异地代销信托理财产品。”
代销基金亏损被起诉
据了解,上述信托产品由光大银行代销,该行向长安信托推荐投资人并按1%/年的费率收取代理手续费。2015年3月,涉案信托产品到期后没有如期兑付。据法院公布的民事裁定书披露,2022年1月,长安信托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公布了涉案信托计划底层资产的破产重组方案。
据了解,光大银行不仅代销的信托产品“暴雷”,该行代销的基金产品也出现亏损风险,引发投资人将该行诉上法院索赔。
2025年11月,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20年9月,光大银行锦州分行理财经理向王某推荐购买“汇添富稳健添盈”基金,且代客操作。该行理财经理在王某手机银行上为王某操作购买上述基金600万元,王某仅配合输入密码。该理财产品到期后,王某2021年11月赎回50%本金,共计赎回315.15万元,剩余300万元本金未赎回。2023年12月,王某赎回剩余理财资金,最终到账285.86万元,投资本金出现损失。
法院查明,上述基金由光大银行代销,产品类型为混合型,风险等级为中风险(R3)。光大银行未向王某以书面形式告知本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提示以及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未针对该产品对王某做书面风险承受度评估。该行对王某购买上述基金出现亏损存在相应过错,对王某的本金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光大银行锦州分行赔偿王某50%的本金损失7.57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光大银行锦州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求。该行称,“本案中投资人使用600万元现金购买基金并分别赎回,两次赎回的总金额为601.01万元,最终收益为1.01万元,并不存在亏损,故投资人不应向本行主张不存在的损失。”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从光大银行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证明该行履行了告知风险和产品实质内容等相关义务。在投资人持有涉案基金时,该行未尽到及时提示风险的义务。该行称剩余的300万元并非本金,而是份额的问题,因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二审法院2025年10月判决驳回光大银行锦州分行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该行负担。
理财业务多次违规被罚
半年报披露,截至2025年6月末,光大银行并表口径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1.799万亿元;其中,净值型理财产品余额1.787万亿元,占比99.33%。2025年上半年,该行非保本理财产品累计发行规模为2.36万亿元,为投资者创造收益191.46亿元。
数据显示,光大银行2024年的理财服务手续费收入为38.40亿元,较2023年同期的41.41亿元减少3.01亿元,较2022年同期的46.77亿元缩水8.37亿元,降幅近18%。
在理财服务收入持续下滑的同时,光大银行理财业务还不断曝出合规风险乃至刑事案件。2025年9月份,盐城金融监管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光大银行盐城分行被查获“理财投资非标业务管理不到位”、“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该行被处以罚款100万元处罚。该行时任营业部总经理徐某国、法律合规部总经理蔡某来等5名相关责任人被处以警告并罚款合计26万元处罚。
2025年2月份,上海金融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徐汇支行时任零售理财经理陈某和北外滩支行时任理财经理张某来同时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的顶格处罚。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则因“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150万元。
据悉,光大银行上海徐汇支行副行长周某和该行理财经理陈某以投资“银行内部VIP客户理财产品”为由,与多名投资者签订《股指期现套利合伙协议》,并向投资人承诺支付年化利率8%的投资收益。后陈某在明知股指期现套利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仍以合伙投资股指期现套利项目为幌子,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2021年2月,陈某投案自首。2022年6月,陈某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此前,2025年1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光大银行总行时任零售与财富管理部副总经理张某宁、郭某因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分别被处以罚款3.5万元、罚款1万元处罚。
与此同时,光大银行总行被查获“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等11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201.77万元,罚款1677.06万元。
记者:张嘉怡
财经研究员: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