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创始人
2025-11-19 19:21: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47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因此,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2025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47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435,161,5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后为432,334,8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63,553,215.60元(含税),占公司2025年前三季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29.00%。

本次利润分配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826,700股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一一业务办理: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上述计算公式中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32,334,800×0.147)÷435,161,500≈0.1460元/股。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0)=前收盘价格-0.1460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西藏卫信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勇、天津京卫信康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钟丽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4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上述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23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参照QFII股东执行。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账户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23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4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卫信康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0870100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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